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3 來源:互聯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下列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產品、玉米加工產品、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 (二)取消含硼鋼的出口退稅。 (三)降低檔發的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退稅率的產品清單見附件。 二、本通知**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條第(三)項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執行。提高玉米加工產品出口退稅率的政策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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