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頂新箱包有限公司(簡稱“頂新公司”)是一家生產銷售時裝包、箱包等皮革制品的**企業。不料,這家企業中竟然出現了一雙“黑手”將公司設計稿不斷“輸”往競爭對手。頂新公司將“黑手”設計師劉某、上海海外進出口有限公司(簡稱“海外公司”)以及海外公司工作人員董某告上法庭。日前,該案塵埃落定,頂新公司與三被告達成和解,海外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箱包設計稿,三被告共同支付頂新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
【事件經過】
2005年,劉某開始在頂新公司設計科從事箱包設計工作。2009年2月,劉某向同事索要三款設計稿,該同事傳給劉某后,發現劉某在自己電腦上更改了該三款設計的牌子。頂新公司發現確有其事,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
2011年,頂新公司向上海浦東法院遞交了訴狀。頂新公司認為,被告海外公司、被告董某明知被告劉某是原告公司的設計師,仍私下向其購買設計稿,三被告共同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犯,故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海外公司、董某立即停止侵害頂新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登報道歉;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劉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7萬元以及三被告賠償頂新公司律師費4萬元等訴訟請求。
海外公司表示,劉某自主完成的箱包設計稿屬于其個人所有,不是原告的商業秘密,且海外公司不清楚劉某與頂新公司的關系;海外公司沒有用劉某提供的設計稿實際生產箱包,只有數款用于網站展示,海外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的調查通知后,已于2009年刪除了相關網頁內容。同樣作為被告的劉某則表示,自己在原告公司擔任的主要是行政工作,不是設計人員。其通過參考網站、雜志等方式設計了涉案的箱包圖紙,并將這些圖紙提供給海外公司,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業秘密;頂新公司已經按照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約定扣除了其兩個月的工資,不應再追究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
浦東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海外公司、董某在明知劉某系頂新公司員工的情況下,通過利誘的不正當手段獲取原告公司的箱包設計稿,其中部分箱包設計稿由董某書面確認系由劉某提供;劉某作為頂新公司的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及頂新公司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向海外公司、董某披露了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三被告的行為互相結合,共同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判決海外公司停止侵犯頂新公司的商業秘密;登報道歉;海外公司、劉某賠償頂新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5萬余元。
宣判后,海外公司等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日前,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海外公司停止使用頂新公司的相關涉案箱包設計稿;海外公司、劉某、董某共同支付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訴訟費由頂新公司與三被告各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