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2-11 來源:互聯網
由于歐盟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中國企業(yè)在反傾銷調查中不享受市場經濟待遇(MET),這使得中國企業(yè)的產品成本和內銷價格不能用來比較計算“傾銷幅度”(是否構成傾銷的標準)。因此,歐盟會取第三方參照國價格作為被調查商品的“正常價值”來計算傾銷幅度。這在技術上對中國企業(yè)*為不利。
此類反傾銷調查中,中國企業(yè)會應要求向歐盟提出單獨審核其MET,即單獨市場經濟待遇(IT)的申請,而歐盟也有義務對申請做出回應。
但在此案中,盡管奧康等企業(yè)于2005年7月25日向歐盟提交了MET核準申請,歐委會卻未予回應。2006年1月13日,他們的代理律師進一步敦促歐委會對申請做出回應,四天后歐委會聲明說,由于調查正在進行中,無法發(fā)表評論。
“立案時,歐委會要求企業(yè)提供MET的證明,但又對遞交了資料的156 0190 2607多家非抽樣企業(yè)沒有任何說法,打個比方,這就好比上訪者遞交了材料,卻被置之不理一樣。”蒲凌塵說。
因此,奧康等企業(yè)認為上述反傾銷調查程序存在瑕疵并起訴至歐盟普通法院。不過,歐委會認為,這并不違背《反傾銷法》,根據該法第17條,抽樣方法也適用于申請MET的企業(yè)。在此案中,它無法一一回應大量企業(yè)的MET申請,“那將給調查增加不必要的負擔且導致無法按時完成調查,也會導致反傾銷調查的數據不具備代表性從而無效”。
2010年3月,普通法院支持了歐委會的主張,駁回奧康等5家鞋企的訴訟請求。
一審敗訴后,其他企業(yè)紛紛“撤”了,而奧康高管層也對要不要繼續(xù)上訴分歧嚴重,反對者認為要繼續(xù)打這個沒希望贏的官司是“白白燒錢”。
王振滔回憶,當時蒲律師和其歐洲團隊中的英國律師飛到溫州,與他深談一夜。蒲告訴他,自己仔細研究了一審判決書,認定普通法院“沒有真正理解我們的意思”,上訴有機會贏。同時表示,若敗訴,不收代理費,奧康只需支付訴訟費和團隊中外國律師的代理費。
“這個案子是我個人從業(yè)多年碰到的*有意思、運用法律條款和技巧*多的一個案例。”蒲凌塵事后說。
蒲的誠意,使17歲就創(chuàng)業(yè),當過木匠、推銷員,節(jié)儉到每天的生活成本不到20元的王振滔當即講了三個字:接著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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