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2-15 來源:互聯網
李寧“印錯”吊牌的“新動”服裝仍在市場流通,目前此事已經引起工商方面注意。
昨日(3月1日),北京中關村工商所巡查員孫秀華對本報記者表示,該所已經在2月24日接到了關于“新動”產品出品公司沒有注冊的投訴,次日就去沃爾瑪知春路店進行了摸底,發現存在“上海新動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服裝等產品,已經在昨日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匯報,將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程序進行處理。
昨日下午,本報記者來到沃爾瑪北京知春路店。記者在服裝區看到,吊牌顯示為“上海新動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出品”的 “新動”品牌運動裝只是換了個位置陳列,并未下架。而由“上海心動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新動”運動鞋也仍然擺放在原位。
中國商標網上的信息顯示,“新動”商標注冊門類眾多,李寧體育(上海)有限公司是“新動”品牌的持有者之一。該公司成立于156 0190 2607年,注冊資金800萬美元,屬于外國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發起人為“REALSPORTSPTELTD”,法定代表人為李寧。
本報記者昨日多次撥打李寧公司政府與公共事務部總監張小巖的電話,希望獲得其對昨日報道的回應,但其手機一直無人接聽。沃爾瑪知春路店店長付新的手機也在下午5點半左右記者撥打時處于關機狀態,沃爾瑪北京公關部門的電話也一直無人接聽。
長期從事超市法律糾紛處理的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單正國告訴本報記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單正國說。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同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單正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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