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A對電信產品的使用管理,主要是根據由iDA制定的技術規范,凡需要在新加坡出售或使用的電信設備均須申請iDA
進口前批準:
2010年4月15日之后,除下列被禁的電信設備或其他IDA規定的設備外,其他電信設備的進口前無須獲得批準。
掃描接收器;
軍用通信設備;
電話語音變化設備;
用于任何頻段的無線電通信干擾設備;
用于890MHz - 915MHz到935MHz - 960MHz頻段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如,無繩電話),但不包括蜂窩移動電話或其他管理機構批準的設備。
電信設備的進口程序:
進口商應確保進口設備符合相關IDA技術規范,如線路終端設備標準或無線電通訊設備標準。
若進口設備擬用于銷售或租借,進口商應申請/注冊合適的經銷商許可證。
在銷售或租借前應先在IDA注冊產品。
除了被豁免的產品外,在新加坡運行無線電通訊設備也需要許可證。豁免產品名單見《電信(第33/34(1)(b)和(35)節的豁免)通告》。
經銷商許可證:
經銷商等級許可證(DC):允許持證人交易/銷售已注冊設備或根據《電信(經銷商)法規》第1個計劃表中規定的不要求獲得批準的電信設備(如,電話、蜂窩識別設備、傳真收發機等)。
經銷商個體許可證(DI):允許持證人在交易/銷售上述產品外,還可以交易/銷售未注冊的設備(僅用于出口) 。2010年4月15日起,DI許可證的有效期從1年延長到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