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01 來源:互聯網
衛星地面站和系統(SES);在1 980兆赫至2 010兆赫(地對地)和2 170兆赫至2 200兆赫(空間對地)頻段工作的移動地面站(MES)協調標準,涵蓋2014/53/EU號指令第3.2條的基本要求;第2部分:寬帶系統的用戶設備(UE)。
EN 302 574-2 V2.1.2標準下載:PDF
EN 302 574-2 V2.1.2標準目的:
本文件適用于具有以下特點的用戶設備(UE)無線電設備類型:這些ue具有發射和接收能力,并在衛星/地面混合網絡(即衛星和/或補充地面組件(CGC)網絡)中工作;衛星組件基于GSO;這些ue的分配信道信號帶寬(CBW)為1 MHz或更高;這些用途可以是手持、便攜式、車載、飛機安裝的設備(在本文件中指航空終端-AT)主機連接、半固定或固定設備,也可以是多模式終端中的一個部件。
如果UE是多模終端中的元件,除非本文件另有規定,其要求只適用于表1所示移動衛星服務(MSS)頻帶中運行的終端的UE單元;本文件適用于幾類ue:-UE用于地面使用Power 1-子句4和5;-UE用于陸地使用電源級1之二-第4條和第5條;-UE用于地面電源第2類-第4和第5條;-陸路用UE 3級-第4及5條;-航空用UE(航空終端-AT)-第6及7條;-陸路用UE(非航空UE E-DURA)-第8及9條;航空終點(AT)在地面海拔1 000米及以上的高度運作。
表1:移動衛星業務UE頻帶的運行頻率b nd i發射頻帶發射1 980兆赫至2 010兆赫接收2 170兆赫至2 200兆赫本文件旨在涵蓋第2014/53/EU[9]號指令(RE指令)第3條的規定。2.其中規定,“無線電設備的結構應使其既能有效地利用和支持有效使用無線電頻譜,又能避免有害干擾”。
注1:除了本文件第4.2.4條和第4.2.5條規定的不受歡迎的排放限制外,還可能需要額外的操作限制,以防止有害干擾在表1界定的操作波段以外的鄰近頻帶內運作的服務。除本文件外,對“可再生能源指令”[9]第3條其他部分規定的基本要求規定技術要求的其他歐洲經委會也可適用于本文件范圍內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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