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01 來源:互聯網
無線麥克風; 音頻PMSE高達3 GHz; 第2部分:B類接收器; 協調標準,涵蓋指令2014/53 / EU第3.2條的基本要求。
標準EN 300 422-2 V2.1.1下載:PDF
標準EN 300 422-2 V2.1.1目的:
本文件規定了以下類型的技術特征和測量方法
設備:
a)輔助聽力設備(ALD);
b)無線電麥克風;
c)入耳式監測系統;
d)無線多聲道音頻系統(WMAS);
e)導游系統;
B類接收機對靈敏度,相鄰信道的性能要求降低
與A類接收機相比,選擇性和接收機阻塞。它不一定包括用戶可能需要的所有特征,也不一定代表可實現的*佳性能。
具有B類接收器的設備將支持在給定量的情況下更少的無線音頻信道的操作頻譜比A類接收機。
本文件適用于使用模擬,數字和混合(使用模擬和數字)調制在高達3 GHz的無線電頻率上工作的設備(如表1所示)。
對于這種多部件可交付設備所覆蓋的設備,建議的*大功率為250 mW麥克風和10毫瓦的ALD。
例外情況是CEPT報告004 [i.7]和隨后的EC決定中定義的公共助聽器2005/928 / EC [i.9]和EC決議2006/771 / EC [i.8]關于前ERMES頻段(169,4 MHz至169,8125 MHz),其中定義了500 mW。
本文件涵蓋了附件A中確定的條件下指令2014/53 / EU第3.2條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還涵蓋了863 MHz至865 MHz頻段內使用的無線電話筒,*大功率為10 mW。
電磁兼容性(EMC)要求由ETSI EN 301 489-9 [i.4]涵蓋。
國家法規:
1)*大功率輸出;
2)許可狀態;
將優先或*新版本中詳述的那些:
?EC決議2005/928 / EC [i.9];
?ECC / DEC /(05)02 [i.10];
?EC SRD決定[i.8]; 要么
?CEPT / ERC / REC 70-03 [i.6],附件10
?EC決議2014/641 / EU [i.11]。
除非EC SRD決定,ECC決定或國家接口中另有說明,否則無線電麥克風可以受個人許可限制。
表1:無線電通信業務頻段
無線電通信業務頻段傳輸高達3 000 MHz接收高達3 000 MHz
文件歷史
DIN EN 300422-2
2017年7月1日
無線麥克風 - 高達3 GHz的音頻PMSE - 第2部分:B類接收器 - 協調標準,涵蓋指令2014/53 / EU第3.2條的基本要求(英文版EN 300 422-2 V2.1.1的認可(2017-) 02)作為德國標準)。
DIN EN 300422-2
2015年10月1日
電磁兼容性和無線電頻譜事宜(ERM) - 25 MHz至3 GHz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麥克風 - 第2部分:符合R&TTE指令第3.2條基本要求的協調EN(英文版本EN 300 422-2 V1的認可) .4.1(2015-06)為德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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