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綜合執法人員查扣無證銷售的農藥。
查扣清單未寫具體數量及生產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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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離不開農藥,根據新《農藥管理條例》及配套的《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無證經營者將面臨相應處罰。然而,在利益面前,有人哪怕無證也抱著僥幸心理銷售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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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南國都市報記者接到舉報稱,樂東佛羅鎮青路村的“正達永昌”農資店無證銷售農藥,且店后倉庫內存放有大量農藥。記者暗訪發現,該店確實存在無《農藥經營許可證》銷售農藥的情況。13日上午記者向樂東 農業部門舉報,然而樂東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到場后,對現場 調查處置的方式,卻令人心生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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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
農資店涉嫌無證銷售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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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市民阿德(化名舉報稱,樂東佛羅鎮青路村有一家掛牌為“正達永昌”的農資店,同時也是一個哈密瓜技術交流中心。“這家店里除了銷售水溶肥料等化肥外,還銷售阿維菌素、苯甲·嘧菌酯等農藥產品。”阿德說,店內并未懸掛《農藥經營許可證》,而這樣的情況已有兩年時間了,懷疑該店無證經營。他還向記者透露,經他了解,穿過該店后面的幾個房間,還有一個存放農藥的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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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阿德提供的線索,11日下午5點半,記者在樂東佛羅鎮長青大道青路村找到了這家名為“正達永昌”的農資店,店內貨架上擺放有用于各種作物所使用的化肥產品。記者以瓜農的身份來到店內,稱所種幾畝地的哈密瓜因紅蜘蛛危害有黃葉,想買點農藥治療。隨后,該店一名女子走到該店一處堆滿紙箱的角落,拿出了兩瓶180元的阿維菌素向記者推薦起來,稱“藥的配比是20毫升一桶水,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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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討價還價,*終記者以微信支付了170元購買了兩瓶阿維菌素。在對該店觀察中,記者在店內并未發現有懸掛《工商執照》及《農藥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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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方稱正在遞交辦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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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樂東佛羅工商所執法人員對該農資店進行了檢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店有《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名稱為“海南正達永昌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樂東分公司”,農藥則作為其經營范圍之一,但無法提供《農藥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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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記者銷售農藥的女店員解釋稱,先前他們以分店的名義遞交辦證材料,但材料未通過只好重新遞交,店內的農藥是在近期遞交材料后才當樣品擺到店里。該店員承認未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確不能經營農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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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店涉嫌無證銷售農藥產品,記者撥打了12345反映,隨后該辦件由樂東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受理。“我們這家店經營有4年時間,但我們沒賣過農藥。”隨后趕來的該店店長表示,他們店除了賣哈密瓜的肥料,還種植哈密瓜。“我們有渠道購買到便宜的農藥,就擺放在店內,但僅供基地種植使用,并不對外銷售,這事情農業部門是知道的。”該店長告訴記者,他們沒證是不會賣農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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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店內的倉庫有沒有存放農藥呢?面對記者的詢問,該店長避而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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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
農業執法人員遲遲不檢查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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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10:45,樂東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來到現場對該店進行了檢查。店內擺放有精甲·咯菌腈、聯苯·蟲螨腈等農藥產品,有些裝農藥的紙箱已拆開,數量有缺,比如標注一箱有100瓶,實際上只剩數十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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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發現,農業執法人員僅清點紙箱數,未清點箱內農藥的瓶數或包數,便用膠布封箱,并作清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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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農藥進行封箱后,執法人員將該店店長帶到了一旁的招待室內詢問。期間,記者3次詢問是否要對該店倉庫檢查,樂東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隊長陳劍標稱:“會查的”,但遲遲沒進入倉庫檢查。就在此時,兩名女子驅車來到店前,下車后進入到倉庫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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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記者繞到該店圍墻邊,看到圍墻內有四五個人進進出出。因圍墻有一人多高,記者無法得知圍墻內的情況。因執法人員未進倉庫檢查,記者只能在一旁等待處理結果。12:04,陳劍標拿著手機向記者詢問道:“你看看是不是這個地方(倉庫?我們剛才進去看了,里面沒東西。”手機所拍的相片中,執法人員在一間倉庫內檢查,里面是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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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
11件農藥未貼封條便查扣帶走
查扣清單未分類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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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數量及生產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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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一個多小時的執法過程,讓記者心生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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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發現,非同一類別同一廠家的農藥,執法人員未分類,直接裝入同一紙箱內打包,而不足一件(箱的,在查扣清單上,均按“1件”登記。查扣物品列表中,雖寫明了所扣物品名稱及件數,但未寫明每種產品的具體數量(如瓶、包等,同時也未寫明生產日期以及扣押時間。更令記者所疑惑的是,執法人員對店內所發現的11件農藥產品在未貼封條未蓋章的情況下,直接查扣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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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農業部印發的《農業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規范》規定,查封(扣押決定書是指農業執法機關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采取強制措施,實施查封(扣押的文書。查封(扣押決定書中要求,應當載明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且在查封(扣押時,應當在相關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加貼封條,封條應當標明日期,并加蓋執法機關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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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農藥管理條例》規定,我國農藥經營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得從事農藥經營工作。否則將會被責令停止經營,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其負責人10年之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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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也明確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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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店無證銷售農藥的行為將如何處理?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是否存在違規執法?本報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