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3月14日訊 3月14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黃島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2018年危害 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審判情況,并發布10起典型案例。
?
2018年3月至今,青島法院對109名實施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判處了刑罰。案件呈現以下特點:判處刑罰人數增加。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進一步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判處的被告人數同比增加34.6%。涉案罪名相對集中。因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判處59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39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11人;犯罪行為主要集中在銷售按照假藥論處的藥品、銷售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藥品和用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家庭成員犯罪比例仍然較大。判處的109名被告人中,夫妻、親屬等家庭成員共同犯罪占33.9%,例如用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大多是夫妻共同參與加工生產或家族經營。
?
青島法院高度重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從嚴懲處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案件,為青島成為全國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依法從嚴懲處。始終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作為打擊的重點,對于犯罪數額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具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一律判處實刑,109名被告人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54人,實刑率57.8%。緩刑主要適用于在家庭成員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認罪悔罪的從犯,以及犯罪情節較輕、非法所得很少、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的被告人。加大財產刑處罰力度,判決罰金2033.4萬元,通過依法適用財產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經濟上的懲罰,剝奪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條件。組織精干力量審判。建立案件專門辦理機制,堅持快審塊結,堅決打擊不法分子氣焰,增強民生保障責任感,依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注重刑事司法效果。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正確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法律界限。量刑時充分考慮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積*退贓、主動繳納罰金等情節,依法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被告人都認罪悔罪,保證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
青島中院發布的10起典型案例,涉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生產、銷售假藥,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產技術和原料等侵害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犯罪行為。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這些典型案例,進一步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切實保證食品藥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
發布會上,黃島法院介紹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審判經驗,黃島法院2016年11月設立了青島**食品藥品案件巡回法庭,法庭設立以來,共審結刑事案件60 件,判處罪犯66人,占全市的40%,審結行政案件8件,審查非訴執行案件6件。
?
附件: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
案例1、10人結伙銷售減肥膠囊,8人被判處重刑,*高罰金1200萬元
?
劉某自2015年以來,通過微信平臺從事有毒有害減肥膠囊銷售,先后從外地大量購進益瘦古方本草燃脂膠囊,成為省級代理,劉某還組織邢某某等4人負責產品分包、貼標、包裝,并在微信平臺上發展王某等多名代理商向外銷售該減肥膠囊,劉某本人銷售貨值金額260余萬元、獲利140余萬元。王某等9名代理商銷售貨值金額7萬元到120萬元不等。經檢測,從劉某倉庫及邢某某住處查獲的減肥膠囊,均檢出西布曲明成分。
?
法院認為,劉某等10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劉某等8名被告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其中,劉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一千二百萬元。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三百零五萬元。邢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
案例2、租借廠房設備,雇傭他人生產銷售假牛奶
?
2015年11月以來,李某某在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其住處成立公司,租用廠房設備,雇傭徐某某等4人配制、灌裝生產“飛鸛高鈣花生牛奶”、“經典特倫牧場”、“經典非常星低脂無蔗糖”等復合蛋白飲品、果汁對外銷售謀利。其中,徐某某負責車間管理、維護生產設備,李某和朱某某負責原料稱重、配料、投料,周某負責看管操作生產設備,銷售金額共計48萬余元。案發后,被查扣的復合蛋白飲料、果汁價值8.3萬元。經檢驗,查扣的復合蛋白飲料因不符合國家標準,為不合格產品。
?
法院認為,李某某等5人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定罪處罰;徐某某等4人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徐某某等4人被判處緩刑,被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的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
案例3、以鴨肉冒充雞肉、豬肉,生產銷售不合格烤腸
?
2008年以來,仇某某開辦某食品廠,雇傭被告人吳某某、張某某等3人加工生產肉食品。吳某某于2011年至案發在該廠擔任生產廠長,2015年以來,為了降低生產成本、謀取利潤,在加工生產“大眾烤腸”的過程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鴨肉冒充雞肉、豬肉,并將客戶退貨的脹袋、破袋的蒸煮香腸重新加工使用,將生產出來的“大眾烤腸”銷售給客戶,銷售金額達35萬余元。其中,張某某2015年6月至案發在該廠擔任生產車間班長,涉案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價值30萬余元。經檢驗,該食品廠生產的“大眾烤腸”(外包裝標注主要配料為雞肉、豬肉及食品添加劑含有鴨源性成分。
?
法院認為,吳某某等3人在食品的生產過程中以次充好,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吳某某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定罪處罰;張某某等2人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吳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
案例4:緩刑考驗期內私自制造出售假藥,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
孫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等合法資質的情況下,以甲氨蝶呤和維生素B6為原料,私自制造專治牛皮癬病的藥物“八粒清排毒膠囊”向外銷售。其中,2015年10月、2016年5月、2017年3月先后三次以每瓶1000元的價格銷售給宋某某3瓶,每瓶100粒。宋某某為賺取利潤,于2017年7月20日,以每粒70元的價格轉賣給患者10粒 。經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鑒定,“八粒清排毒膠囊”屬假藥。案發后,孫某某自動投案。
?
法院認為,孫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孫某某2016年6月13日因犯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孫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撤銷緩刑,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六千元。
?
案例5、出售設備及原料,幫助他人無證加工人工魚翅
?
2014年年底,戰某某出售設備及部分原料給董某某用于加工人工魚翅,并教授董某某人工魚翅的生產技術。2014年年底至2015年12月,董某某利用從戰某某處獲得的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和部分原料,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加工人工魚翅,違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質,銷售謀利。經檢測,在董某某生產的產品中檢出甲醛次硫酸氫鈉及甲醛等有毒有害成分,在其使用的疑似戊二醛原料中檢出甲醛成分。
?
法院認為,戰某某為董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產技術和部分原料,與董某某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戰某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
案例6、在集市上銷售性保健品,認罪認罰得到從寬處罰
?
自2017年12月底,羅某將通過非正常途徑購進的“冬蟲夏草”、“黃金瑪卡”、“美國偉哥”等性保健食品對外銷售,被當場查獲,尚未銷售的“冬蟲夏草”、“美國偉哥”等19種共計46盒(瓶被當場扣押。經鑒定,抽檢的“印度瑪卡”、“腎寶片”、“美國偉哥”等14種23盒(瓶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
法院認為,羅某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羅某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
案例7、在網絡上購進和出售壯陽類保健品
?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李某某將其通過網絡、微信平臺購買的“頂點3000”、“奇力片”、“虎王”等無任何食品、藥品檢疫檢驗證明的壯陽類保健品,在阿里巴巴平臺、閑魚平臺的個人賬號上出售。同時李某某還批發出售給于某某及咸某某,該二人在閑魚平臺以咸某某身份信息注冊的“親愛的飛魚516”等賬號上銷售。經對閑魚平臺“親愛的飛魚516”銷售的“頂點3000”散裝瓶裝樣品進行抽檢,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經檢測,在于某某家中查獲尚未售出的“頂點3000” “水能硬”、“虎王”、“加深愛戀”、“奇力片”均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
法院認為,李某某等3人均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
案例8、未經批準生產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
2016年9月,陶某某通過搜藥網聯系一藥品經銷商,在未向對方索要相關資質的情況下,以每盒6元的價格購進20盒“風濕通絡康膠囊”及50盒“固本咳喘寧膠囊”。后陶某某將購進的藥品全部銷售給胡某某,胡某某明知藥品沒有相關資質,仍然在其經營的藥房對外銷售。經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藥品系未經批準生產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
?
法院認為,陶某某、胡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銷售,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藥罪。2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
案例9、在集市上兜售性保健品和假藥,被數罪并罰
?
2017年1月至10月,劉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資質的情況下,在集市上先后多次出售3000余元性保健品和藥品。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在“本能”等31種物品、“鹿茸血”等113中物品中檢出西地那非成分,在“K哥”等14種物品中檢出他達那非成分。經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產品“V9膠囊”、“中藥偉哥”、“**偉哥”、“老中醫”、“動情偉哥”應按假藥論處。
?
法院認為,劉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又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數罪并罰。劉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三千元。
?
案例10、假冒某酒廠名義生產不合格白酒
?
2014年下半年,丁某某與他人合伙假冒某酒廠廠名,冒用該酒廠的生產許可證號,灌裝生產了1047箱53度醬香型民族大團結白酒。2014年10月11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群眾舉報將1047箱(每箱12瓶,每瓶500ml民族大團結白酒予以查獲。經檢測,該酒中鄰苯二甲酸二丁酯的含量均超出標準限量,為不合格產品。經鑒定,該批白酒價值27萬余元。
?
法院認為,丁某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應受刑罰處罰。其中銷售系未遂,依法可從輕處罰。丁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十五萬元。涉案的1047箱民族大團結白酒,依法沒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