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
案例一:長治市城區鴻福旺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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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5日,長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區分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在當事人處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汾”“潞”酒系列涉嫌是假冒侵權商品。執法人員對涉嫌的商品予以扣留,共查獲涉嫌假冒汾酒系列301件、假冒潞酒3件、三無白酒80件,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商品貨值較大。經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打假辦公室及山西省長治潞酒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鑒定證明,證實當事人生產銷售的酒不屬于其生產的系列產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由于當事人涉案金額過大,已達到追訴標準,應予立案追訴,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涉嫌構成犯罪,向公安機關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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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王海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制售假冒系列汾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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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4日,長治市壺關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簡稱壺關縣市監局接長治市工商局12315申訴舉報指揮中心舉報信息,稱山西省長治市壺關縣集店鄉土河村趙某家非法制作、儲存假冒汾酒,要求查處。24日上午,壺關縣市監局執法人員在壺關縣公安局執法人員的協助下,對壺關縣集店鄉土河村趙某家進行了檢查(趙某妻子在檢查現場,在其家中發現有“汾酒”系列11品種63箱,總價值71052元的商品,各類“汾酒”系列包裝若干。經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為侵權商品。另有涉嫌制作“汾酒”的“玄中玉液”酒包裝箱、“玄中玉液”酒 、“神泉古酒”、“玄中喜酒”及制假工具等物品,經局長批準對涉案物品進行了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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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經壺關縣人民檢察院核審,當事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4月26日,經局長批準,該局將該案移送壺關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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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長治潞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展示牌和印刷品發布違法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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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其展示牌和印刷品上發布投資理財廣告,廣告中含有“全市*高,一年利率3.55%,*高可達4.59%”“收益穩健,高出想象”“預期*高年化收益率可達4.59%”等內容,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長治市工商局城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2.處予罰款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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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江蘇銳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修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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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7日,長治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接群眾投訴稱位于太行西街的潞鼎國際大廈使用的電梯超期未檢驗,電梯使用標志超出有效期。2018年6月28日執法人員對潞鼎國際大廈進行現場執法檢查、調查發現該單位在用的12部電梯其中10部電梯的“一體式操縱箱”、“殘疾人操縱盤”經江蘇銳騰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全部更換、修理。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及后續調查,查實江蘇銳騰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許可證》,其行為已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其作出行政處罰:1.處予罰款10萬元;2.沒收違法所得7084.64元;3.責令由有資質單位重新修理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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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長治市九州匯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權商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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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接相關部門移交,長治市九州匯商貿有限公司在其庫房(長治市高新區工業園區太行北路192B號內存放著11個品種,價值114478元的“寧化府”和“益源慶”醋產品。6月26日,寧化府打假辦人員對查扣的醋產品進行了鑒定,在查扣的醋產品中,其中22068元的產品為正品,88410元的產品為侵權產品,經太原市寧化府益源慶醋業有限公司鑒定為侵權商品,并向長治市高新開發區分局出示鑒定報告,其行為違法,并不能證明該商品合法取得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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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長治市工商局高新開發區分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1.處予罰款8.841萬元;2.沒收侵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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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潞城武三嬸農產品合作社油脂酸敗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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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長治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潞城市武三嬸農產品深加工專業合作社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18年01月20日的蠶豆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進行檢驗,經檢驗不符合產品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衛生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查明:該批次產品該企業總共生產1600袋,已全部銷售。該產品單價為3元/袋,該案貨值金額為4800元,違法所得為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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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第(四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1.處予罰款5.5萬元;2.沒收違法所得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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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高平市西子西奧電梯銷售有限公司違反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維保電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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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8日長治市質量技術監督局96315投訴電話接到舉報,反映長治市東方世家小區18號樓在用的電梯于2018年7月12日中午11時50分左右發生了電梯困人事件,執法人員當即趕往長治市東世家小區。執法人員通過和物業公司及電梯維保公司了解情況以及查看監控視頻,發現2018年7月12日中午11時50分左右投訴人進入東方世家18號樓電梯,投訴人上電梯后發現電梯門鎖死,按開關電梯倉門無法打開,于是撥打電梯內的報警電話,在此期間投訴人用手機也撥打110報警,中午1時10分左右電梯維保單位工作人員將電梯門打開,電梯被困人員走出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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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1.處予罰款2萬元;2.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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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屯留縣城鎮長遠通訊數碼城虛假宣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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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5日,屯留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對屯留縣城鎮長遠通訊數碼城進行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在自己的微信公眾號介紹“屯留*大*專業的手機電腦賣場,不賣水貨,不賣假貨,假一臺賠一萬”;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數碼城*大*專業的證明材料,也沒有相關部門認定其*大*專業,屬于虛假宣傳。這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1.處予罰款2萬元;2.責令當事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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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長治市騰達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未對檢驗檢測人員實施有效管理,影響檢驗檢測獨立、公正、誠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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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長治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接群眾舉報長治市騰達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存在授權簽字人涉嫌學歷造假、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涉嫌一車多審的違法行為。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及后續調查,查實該公司的行為已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2018年2月20日原市質監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項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1.處予罰款1萬元;2.責令整改;3.召回車輛重新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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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關于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山西長治武鄉分公司城關第二加油站排除消費者權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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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0日,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山西長治武鄉分公司城關第二加油站新開卡送禮的宣傳海報上標注有“中國石化山西石油分公司對本次活動擁有*終解釋權”的內容,該內容涉嫌在格式條款中排除了消費者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權利,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1.罰款1萬元;2.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