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2月26日上午, 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胡某訴被告嘉興市市場 監督 管理局 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暨被告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決定案。此案是杭州互聯網法院首例互聯網行政案件,由該院院長杜前擔任審判長,浙江省市場 監管局副局長盧永福和嘉興市市場監管局局長王根良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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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系淘寶網網店經營者。2017年11月21日,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嘉興市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胡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案涉 奶粉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等規定,決定沒收涉案奶粉并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共計39萬余元;同時,對胡某在其網店公示虛假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為,責令其改正并處罰款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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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被告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合并為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監局申請行政復議。2018年5月22日,省市監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原告胡某對該復議不服,認為行政復議決定書雖然確認原行政處罰行為程序違法,但在處理結果上實際維持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遂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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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原告胡某訴稱,嘉興市監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確定處罰對象即胡某本人,主要依據不足,系主體認定錯誤,且其行政處罰程序嚴重違法。而省市監局在原行政處罰行為事實認定錯誤、程序嚴重違法的基礎上,堅持認為案涉奶粉系原告胡某個人銷售,系判斷錯誤,僅以辦案期限超期,違反程序正當原則為由,確認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實則掩蓋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予以撤銷的本質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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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嘉興市監局辯稱,胡某以個人身份注冊淘寶網店,并通過該網店向消費者銷售食品,是行政處罰適格主體,據此認定銷售行為系其經營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故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同時,嘉興市監局認為,復議機關依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來判斷行政處罰程序有違程序正當原則是錯誤的,因為該規定僅是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復議審查依據,且該規定沒有規定延期次數及延期期限,請求法院對復議決定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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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省市監局辯稱,在本案中,雖然嘉興市監局行政處罰決定超過法定期限,但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處罰結果均正確,不存在撤銷或變更的必要。但嘉興市監局辦理延長辦案期限審批手續,扣除檢驗、鑒定、聽證、協查等時間,實際辦案期限已超過上述規定的辦案期限,應確認程序違法。故請求法院認定復議決定程序合法,駁回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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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聯網法院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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