韭菜案,被通報罰沒款共計伍仟壹佰零壹元整(¥5101.00。通報如下: ?
當事人為濱海經濟開發區惠樂購糧油果蔬二店(曾燕,注冊號為370727610022100, 地址(住址為濱海經濟開發區達美水岸商鋪22號108號。經營者為曾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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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2018年9月4日,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正在銷售的韭菜進行抽檢,經山東格林檢測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驗結論不合格。濱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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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當事人經營的韭菜為散裝稱重的食用農產品,2018年9月4日從濱海經濟開發區恩禮蔬菜糧油店購進該批次韭菜3kg,購進單價3元/kg,以4元/kg價格公開銷售。抽檢時抽樣1kg,剩余2kg未銷售。銷售所得4元。貨值金額10元,違法所得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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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能提供被抽檢批次韭菜的有效的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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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列舉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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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執照復印件、曾燕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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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8年9月4日抽樣單證明韭菜抽檢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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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8年9月25日的檢驗結果告知書證明當事人收到了《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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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編號為山格檢字(SP第S18090074號的《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銷售的韭菜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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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8年9月25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證明當事人購進的韭菜已銷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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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8年10月12日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不提復檢要求,銷售韭菜的數量、貨值及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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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當事人提供的韭菜供貨者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盡到了部分索證索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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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當事人、被詢問人及相關人員簽名蓋章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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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簽名蓋章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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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定性和法律適用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進行處罰。(自由裁量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主動配合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材料,說明進貨來源,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貨值較小,除抽檢外并未售出給消費者,社會危害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參照《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按照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裁量原則,予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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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終決定對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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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罰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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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沒收違法所得壹元整(¥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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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款共計伍仟壹佰零壹元整(¥5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