韭菜案,被通報罰沒款共計伍仟壹佰零叁元整(¥5103.00。通報如下: ?
當事人為濱海經濟開發區隆鑫糧油蔬菜銷售中心(沈偉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2370700MA3DM53K08 ,地址為濰坊濱海經濟開發區央子街道濱城綠洲23號樓,經營者為沈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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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濱海經濟開發區隆鑫糧油蔬菜銷售中心,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70700MA3DM53K08,經營場所為濱海經濟開發區央子街道濱城綠洲23號樓,經營范圍:零售:預包裝食品、食用農產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者沈偉偉,性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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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2018年9月3日,濰坊市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山東格林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韭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查(抽樣單編號YZL006。經山東格林檢測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當事人經營的韭菜所檢項目氟氯氰菊酯項目殘留量檢測結果為0.60mg/kg,超出《GB2763-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大殘留限量》要求的*大含量0.5mg/kg,被判定為不合格,并出具了山格檢字(SP第S18090017號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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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5日,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濱海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濰濱市監案檢告字〔2018〕006號和《檢驗報告》(山格檢字(SP第S18090017號,濱海區市場監管局于2018年9月25日當場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放棄復檢要求。濱海區市場監管局于2018年10月09日依法立案。2018年10月11日,濱海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制作了詢問(調查筆錄,案件于2018年10月18日調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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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經調查,當事人經營的韭菜為食用農產品,2018年9月03日當事人購進韭菜4kg,購進單價3元/kg,購進后未做任何處理即公開銷售,除了被抽檢1kg韭菜以外,其余3kg韭菜直接進入市場銷售,銷售價格4元/kg,至2018年9月25日當事人收到抽檢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畢。該批次韭菜貨值15元,違法所得共計3元。當事人不能提供被抽檢批次韭菜的合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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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列舉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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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濱海經濟開發區隆鑫糧油蔬菜銷售中心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沈偉偉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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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沈法泉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受委托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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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8年9月03日抽樣單(抽樣單編號YZL006,證明韭菜被抽檢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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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年9月25日的檢驗結果告知書(濰濱市監案檢告字〔2018〕006號證明當事人收到了《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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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編號為山格檢字(SP第S18090017的《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銷售的韭菜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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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8年9月25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證明執法人員送達當日未發現涉案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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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8年10月11日詢問(調查筆錄、抽樣單,證明當事人索證索票情況,銷售韭菜的來源、數量、貨值、所得情況;當事人規定期限內放棄復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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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當事人提供的進貨單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盡到了部分進貨查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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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簽名蓋章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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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程序本局于2018年11月2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濰濱綜執食罰告〔2018〕017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局進行陳述、申辯,提出自己進貨時履行了必要的進貨查驗義務,應該免于處罰。經我局調查:在抽檢不合格予以立案后的案件調查過程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曾明確詢問當事人是否能夠提供檢測報告、進貨后檢測等材料,當事人回答,沒有檢測報告和其他合格證及證明文件,這在《調查詢問筆錄》中有明確記載,此其一;當事人在我局送達《處罰事先告知書》后,進行陳述申辯過程中提供的韭菜合格證電子照片,是上家供貨商通過手機微信發送,其無法提供合格證的原件或復印件,此其二;當事人的上家供貨商濱海經濟開發區恩禮蔬菜糧油店經營者張恩禮陳述,當事人并未主動向其索要合格證,而是張恩禮主動于2018年10月15日后將合格證的電子照片發送到當事人手機。綜上證明當事人未全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符合免于處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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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聽證期內未提出聽證要求,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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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定性和法律適用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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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主動配合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材料,說明進貨來源,收到檢驗報告后主動進行召回,盡力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貨值較小,實施公開召回前后,沒有購買者因其銷售的貨品出現問題找當事人退貨或者索賠,社會危害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參照《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按照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裁量原則,予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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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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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罰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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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沒收違法所得叁元整(¥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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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款共計伍仟壹佰零叁元整(¥5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