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為由,向東莞法院提起幾百宗訴訟,要求商家按購價十倍賠償。其中有宗官司,是王某起訴東莞市厚街鎮某商貿公司,要求退貨款2800元并十倍索賠28000元。 ?
? ? 9月20日上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后當庭宣判,認定案涉紅酒沒有中文標簽,構成標示有瑕疵,王某有權要求商家退回貨款并應同時將案涉紅酒退給商家,但并無證據顯示該紅酒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或對王某造成損害,該瑕疵也不會對其購買行為造成誤導,駁回了其十倍索賠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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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買無中文標簽進口食品 提數百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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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10月5日,男子王某向東莞市厚街鎮某商貿公司購買了4瓶進口紅酒,單價700元,共2800元。上述紅酒外包裝并無中文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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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2月16日,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該商貿公司經營上述無中文標簽的進口紅酒為由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沒收其違法所得2800元,并處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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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王某以其購買的上述紅酒沒有中文標簽屬違法為由,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該商貿公司,要求對方退回貨款2800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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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貿公司認為,王某是惡意訴訟,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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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審中,王某確認其所購買的案涉紅酒并未飲用,并確認其在東莞市兩級法院有類似案件數百宗,自稱其已買光了東莞同類貨物,正在陸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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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還貨退款 十倍索賠被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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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所購買的紅酒雖然經過規范渠道進口,但缺乏中文標簽,存在標識瑕疵,故王某訴請退款應當予以支持,但王某亦應同時退還案涉紅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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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王某訴請的十倍賠償。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消費者有權以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為由要求商家十倍索賠,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案涉紅酒無中文標簽,但王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酒或可能存在安全問題,也未飲用,并未因此造成損害。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商貿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僅針對該公司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紅酒,并未查出其存在其他違反食品安全的行為,足以說明案涉紅酒沒有中文標簽僅構成標示有瑕疵,而該瑕疵并不影響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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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在東莞起訴了多宗類似案件,可見案涉紅酒無中文標簽不會對其造成誤導,相反正是其購買原因。因此,法院認定王某要求商貿公司支付十倍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遂當庭作出一審宣判,判令商貿公司退還貨款2800元,王某應同時返還商貿公司案涉4瓶進口紅酒,若不能返還,則按每瓶700元予以抵扣;并駁回了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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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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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慎重處理職業打假人牟利性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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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審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的毛宇翔法官稱,消費者對有缺陷的商品積*維權,是對政府職能部門監督的有效補充,法律并不禁止。但對于一般消費領域的職業打假,法院會嚴肅把握好司法準繩,主要基于以下幾點考慮:1.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民法上的欺詐,應當指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消費者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而對于知假買假人而言,并不存在主觀上受欺詐的情形。2.從打擊效果看,由于成本較小,取證相對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對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規范企業,主要集中在產品標識、說明等方面。而該類企業往往是同類市場上產品質量相對有保障,管理較為規范的生產經營主體,但對于真正對市場危害較大的假冒偽劣產品及不規范的小規模經營主體的打擊效果并不明顯。3.從目前的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并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這些行為已經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不應支持這種以惡治惡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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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使是在食品、藥品領域,對于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亦應慎重處理,如本案中,缺乏中文標簽僅僅屬于標識瑕疵,但產品本身并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亦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以此主張十倍賠償,不會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