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3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青海省 食品 生產加工 小作坊和 食品攤販 管理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
食品安全問題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關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一項重要民生工作。近年來,隨著 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實施,我省加大監管力度,使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規模小、分布散、數量多、生產經營條件簡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意識薄弱,導致監管難度大,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加之食品安全法對此未作具體規定,使之成為我省食品安全監管鏈條上*脆弱的一環,亟待通過地方立法來引導規范。
?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也規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制定。為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都高度重視,及時啟動制定工作,將其列入了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會的2016年立法計劃。
?
經過前期的廣泛調研和修改完善工作,條例草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于2016年5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隨后,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和常委會法工委深入廣泛征求各地區、政府各有關部門、社會公眾、人大代表、食品小作坊小攤販代表、基層立法聯系點等各方面意見建議,反復研究修改,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第二十九次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表決通過。
?
條例的頒布實施,總結和提升了我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既往經驗;填補了立法對其實施監管的空白;構筑了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食品安全的監管防線。
?
條例共六章五十六條,主要規范的內容、確立的制度有以下幾個方面:
?
理順監管體制,明確監管責任
?
以往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采取的是各部門分段管理,但由于其生產經營具有業態類型復雜、數量多、規模小、分布散、經營穩定性低等特點,分段管理,因監管職責不清,往往演變為各自為政,甚至部門間推諉扯皮,難以形成有效監管合力。
?
條例結合食品安全執法體制改革實踐,合理劃分政府及其部門或者機構的職責,建立分工明確、權責清晰、密切配合、保障落實的工作責任體系: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明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是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針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涉及部門較多,互相之間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監管合力的現實需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食品藥品監管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綜合治理,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
疏堵結合管理,加強服務保障
?
傳統的一味強調嚴管、“圍堵”的治理方式已經證明不適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也難以達到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目的,采取由“堵”到“疏”,疏堵結合、強化服務的管理方式也是行政管理上必然面對的轉變。為此,條例采取了以下幾項措施:1.引導食品小作坊、小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和固定店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或者改造適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交易市場、街區、店鋪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完善基礎設施以及配套設施,改善生產經營環境。2.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綜合考慮安全、交通、市容以及方便群眾生活等因素,劃定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區域,并向社會公布。3.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采取免費業務培訓、行政指導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等相關知識、技術培訓。4.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網上信息服務公開平臺,公開相關內容,推行網上申報、審批、登記工作,方便公眾辦理許可、登記等事項。
?
另外,考慮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本身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難以達到生產經營某些食品的條件的客觀實際,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高風險食品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兩小”生產經營食品的種類作出限制性規定,采取“嚴堵”的管理方式。
?
規范經營行為,明確主體責任
?
條例對規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經營行為以及明確其責任做了相關要求:1、條例規定對食品小作坊實行許可管理制度,依法申請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對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的,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即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2.明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遵守食品安全標準和監督管理制度,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3.明確了申領食品小作坊許可證的條件和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的規定。4.建立了食品小作坊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實行召回和銷毀的制度。5.明確了食品攤販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的食品安全、市容環衛等方面的規定。
加強社會共治,預防安全風險
?
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就是要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包括政府監管部門、有關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乃至公民個人,共同關心、支持、參與食品安全工作。條例在以下制度規定上,著力體現社會共治原則:1.明確鼓勵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組建行業協會或者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鼓勵食品行業協會發揮積*作用。2.規定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公益宣傳,加強食品安全輿論監督。3.建立有獎舉報制度。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投訴舉報和獎勵制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4.規定建立信用檔案管理制度,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完整記錄相關信用事項。5.加強對在劃定的臨時經營地點外走街串巷的流動攤販的管理。規定此類食品攤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
除以上內容和制度外,條例中法律責任的規定體現了食品安全法“四個*嚴”的精神。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無證無照經營、違反生產經營規范、禁止性規定、不履行相關義務,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違法行為,也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從嚴監管,嚴格追責。
?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尊嚴也在于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使之前游離于法律法規監管盲區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有了具體的法律依據。相信通過條例的貫徹實施,將提高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水平,促進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健康良性發展,切實保證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