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圍繞
??? 反對標示者以標示是對轉基因食品的歧視、標示的代價*大、知情權應該有邊界等理由予以反對;而要求標示者則以保護
??? 日前,在農業生物技術科學傳播平臺、基因農業網主辦的“轉基因標示與公眾知情權”主題沙龍上,中科院遺傳與發育研究所生物學研究中心**工程師姜韜表示,不能簡單地將標示等同于知情權。農業生物技術科學傳播平臺是由中國生物工程學會、中國植物生理與分子生物學學會、中國作物學會、中國植物保護學會和中國農業生物技術學會共同發起成立的。意在開展農業生物技術知識傳播和科學普及。
??? 姜韜說,在妖魔化轉基因的謠言反復出現、未被肅清的時候,標示有可能會誤導公眾。對于理性消費者來講,標示并無意義。將來哪怕為此專門建立相應的體系,也應秉持“誰檢測誰付費”的原則,不能讓全體消費者承擔標示的成本。
??? 轉基因知情權的邊界與成本
??? 姜韜表示,知情權存在邊界。比如,轉基因技術的專利策略就不在知情權的范疇內。此外,社會還要為之付出成本代價。這其中包括經濟成本等一系列社會成本。
??? 就經濟成本而言,在食物生產鏈中,生產者必須記錄生產的每一步,不僅要回溯到農民的種植階段,更要追溯到種子提供者。如果要求標示,在生產、運輸、儲存、加工等各個環節都要區分轉基因和非轉基因品種,這就憑空增加成本。
??? 據基因農業網報道,一項加拿大的研究表明,標示轉基因成分將提高加工食品零售價格至少9%~10%,以及生產商成本的35%~41%。這是因為其中的轉基因檢測成本巨大,而陰性檢測的成本更高(因為要做多項排除。*終這些成本將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 除此之外,還包括檢測體系運行的成本。姜韜說,從目前來看,官方機構不具備普遍檢測能力,如果重新建立相應網絡,則需要人才、儀器等軟硬件配合。由于中國不具備生產相應高端生物學儀器的能力,所以中國還需要從歐美國家進口儀器。
??? 今年6月,深圳檢驗檢疫局正式獲批籌建“國家植物轉基因檢測重點實驗室(深圳”。該實驗室預計兩年內完成建設,建成后將成為華南地區**一家專門從事植物轉基因檢測的***重點實驗室,為深圳乃至全國進出口植物及其產品的轉基因檢測提供穩定可靠的技術支持。
??? 姜韜說,目前這一網絡并不健全。如果每個城市都建這樣一個實驗室,費用難以想象——一個實驗室就耗資千萬元以上,每年的維持費用則是幾十萬元至近百萬元,還需要**操作人員,而人才也不夠用。
??? 姜韜表示,知情權分為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前者處理的是,公民跟政府之間的關系,這包括政府審批制度、對轉基因食品進行嚴格監管的法律法規、科學研究有無在必要的透明和監督之下進行等,這些以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進行保障,跟產品標示與否無關。而經濟權利則主要是消費者跟商家之間的關系。標示問題只應該是這一層面的問題。
??? 歐盟日本均陷入標示困境
??? 科學家創造出轉基因作物,本意是給社會帶來好處,但結果卻發生了異化。在轉基因的標示問題上,很多國家政府的態度是“零容忍”,采用“包含即須標注”的原則,即只要有任何一個環節加入轉基因成分就要標示。
??? 新《
??? 姜韜認為,《食品安全法》涉及轉基因問題,是為了表明立法者出于對輿論的格外重視,因此要求有關管理部門將轉基因作為特殊情況來對待。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各國獲準種植的轉基因作物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這在科學界是共識。
???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周天鴻曾對媒體表示,如果新法要生效,那應該先對什么是“轉基因食品”做出一個法律定義,否則該規定的可操作性將打折扣,甚至會出現監管部門選擇性執法問題。
??? 原衛生部曾經出臺《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產品(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中含有基因修飾有機體或/和表達產物的,要標注“轉基因××食品”或“以轉基因××食品為原料”。但該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12月1日廢止。目前只有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但這規范的是幾種轉基因作物,而非其衍生出的數量非常龐大的轉基因食品。姜韜對《**財經日報》記者解釋說,生物是初級的,比如水稻。水稻變成米粉就不算生物,而是食物。
??? 此外,在轉基因標示相應的執法部門上,也存在不確定性。姜韜認為,執法部門有可能還是食藥監局、質監局、工商局及農業部門等多個部門聯合執法,至于操作層面的管理辦法,則需要盡快定義什么是轉基因食品。
??? 如何定義?官方面臨“定量”或“定性”的選擇難題。
??? 如果沿襲過去的“零容忍”態度,那就要求“定性”,這意味著萬分之一也將等價于百分之百,統統都必須標示。姜韜說,轉基因強制標示制度不具經濟上的可操作性,哪怕歐盟和日本都沒有如此操作,“我建議還是定量,不定量不好執行。”
??? 單就轉基因大豆來說,有限的國產大豆供給量與巨大的壓榨需求之間的矛盾催生了中國大豆對外的高度依存。海關總署數據顯示,2014年中國大豆進口總量為7140萬噸,進口依存度超過八成,且進口大豆絕大部分為轉基因大豆。
??? 這就意味著中國已經無法做到“定性”標示,如果做到,就要付出*高的成本。在轉基因問題上素來要求嚴苛的歐盟、日本、韓國也是選擇“定量”標示。需要標示的閾值,歐盟為0.9%以上,日本為5%以上,韓國為3%以上,中國臺灣地區則已由5%以上降至3%以上。
??? 那么,為什么這些國家或地區的閾值并不統一呢?
??? 對于所謂的標示閾值,中國水稻研究所生物工程系教授王大元給出過一個測算公式:閾值=轉基因成分含量/食品重量。
??? 聯合國的193個會員國中,約有90個會員國有轉基因標示法規,都是在轉基因食品確認安全、商業化上市之后,才有轉基因標示法。王大元稱,這說明轉基因標示法與“轉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問題風馬牛不相干。而且現有的90個有轉基因標示法規的國家,標準也不盡相同。
??? 更關鍵的是,轉基因成分是什么,也同樣無法說清楚。就BT轉基因抗蟲玉米而言,上述公式中的分子究竟代表的是玉米中間產物(淀粉、糖漿,還是BT蛋白含量,或是折算出來的轉基因玉米含量?
??? 王大元說,多個國家和地區現有的轉基因標示法規已經面臨無法按標準執行的困境。
??? 因為未經批準的轉基因作物和食品的混雜狀況非常嚴重,2011年后,歐盟被迫制定新的進口轉基因標示標準(Regulations1829/2003and1830/2003,對歐盟沒有批準的轉基因作物,只要含量在0.1%以下,也可以進口作為食品和飼料;同時,含轉基因成分的飼料可不作標示,而絕大多數的歐盟肉類食品企業都已經開始使用轉基因作物為飼料,標示在飼料問題上已經無關緊要。
??? 農作物大量依賴進口的日本顯然更加無法回避轉基因標示問題。2008年以前,日本進口的食用玉米基本上都是非轉基因玉米。此后,日本進口的美國玉米中,大多混有轉基因玉米,日本稱之為GMO-not-Segregated(轉基因成分未區分。要獲得純的非轉基因玉米,代價非常之高。所以日本的標示法規中,除了Non-GMO(非轉基因的和GMO(轉基因的之外,比其他國家又多了一個GMO-not-Segregated標示。新的日本轉基因標示法規定對于“GMO-not-Segregated”是否標示是自愿的,也就是說可以不標示。這一規定與日本原來的“超過5%”就要標示的法規相沖突。
??? 王大元稱,現在日本是怎樣執行標示法規的,還看不清楚。不過,在歐洲和日本,轉基因標示法實際上已經名存實亡。
??? 既然科學依據模糊,那么各國的閾值又如何確定?姜韜表示,這完全是政治家、大企業之間博弈的結果。轉基因作物進口國家為嚴控農產品進口,就選擇將閾值定得低一點,這樣根據自己國內的需要,就經常有理由退運。
??? 目前距離新《食品安全法》施行已經不足3個月,這也意味著為了保證可操作性,接下來官方將逐步出臺轉基因食品的管理辦法,以定義轉基因食品、明確執法機構。
??? “誰檢測誰付費”
??? “挺轉”派認為,在市場條件下,鑒于獲批的轉基因作物及其制成的食品已被證明安全,因此沒有必要為某個群體(“反轉派”的主觀意愿而綁架整個社會,讓全社會埋單。清華大學自動化系教授趙南元就表示,考慮到“反轉派”的特殊要求,可以標示非轉基因食品,供其選擇,當然成本也應該由這一群體來承擔。而“反轉”派則表示只有享有充分知情權,消費者才能夠進行自由選擇。
??? 姜韜說,哪怕標示非轉基因食品,也應該是獨立的第三方認證才有效。不能隨便標示,更不能生產廠家自己說了算。再退一步,即使標示轉基因食品,為體現公正,避免產生誤導,標示的同時應該注明“本產品是含轉基因產品,本標示與安全無關,轉基因食品與非轉基因食品在安全性上是一樣的”。但這樣一來,原本打算就此向社會暗示“轉基因不安全”的“反轉”群體恐怕就不同意標示了。
??? 姜韜表示,轉基因檢測實驗室耗資巨大,不應群起設立,可以將這一項業務合并到公安部門的親子鑒定DNA檢測系統或有機檢測系統中,按照“誰檢測誰付費”的原則,進行檢測。
??? 姜韜說,在多數人對轉基因缺乏準確認識和共識的背景下,強制標示轉基因很有可能掩蓋矛盾,將“反轉”派所持的論調固定下來。
??? 臺灣科普作家林基興曾表示,人類理性認識轉基因食品“至少還需要一代人的時間”。不過,姜韜認為,林的觀點很悲觀,一代人是20~25年,“這時間太長了。”
??? 姜韜表示,在轉基因問題上,政府不必瞻前顧后,對不良的輿論要敢于作為、及時作為。如果官方過于悲觀,那么科學家的成果就會荒廢掉,就會落后于發達國家,*終受制于人。
??? 據媒體6月底報道,就在籌集上述先進實驗室的深圳,因質疑肯德基使用轉基因原料,一名市民將肯德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肯德基向社會公布其是否使用轉基因原料,并在店內顯著位置就其食品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張貼公告。
??? 而被告肯德基主張,該案為買賣合同糾紛;其次,監督和管理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責和義務,屬于行政監管范疇。即便該案成立,被告也僅有向原告提供相應信息的義務,而沒有義務向全社會公布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因原、被告雙方不同意調解,該案將擇日宣判。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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