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阿索”和“炎黃”兩家
??? 楊先生擁有“阿索”和“阿索金大碗”兩個商標注冊證,并成立了蘭州金大碗牛肉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和阿索食品廠。2013年12月23日,楊先生在與蘭州博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為“阿索金大碗”提供網絡宣傳、加盟等服務時,發現“炎黃金大碗”商標也在該公司提供的網站從事全國連鎖加盟服務并宣傳推廣。調查后楊先生發現,“炎黃金大碗”商標是殷先生在使用,而這個殷先生正是2011年加盟過“阿索”的人。2013年1月29日,殷先生曾經申請“炎黃金大碗”注冊商標,因楊先生已經注冊“金大碗”商標而被國家商標局駁回。但是,這似乎并沒有影響到“金大碗”給殷先生帶來的經濟效益。自2012年4月21日起持續侵權,至起訴時其網站加盟商已達148家之多。楊先生認為,許多人是沖著“金大碗”來加盟的,而殷先生用近似的商標誤導加盟“阿索金大碗”的客戶,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賠償,故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停止使用“炎黃金大碗”侵權商標;停止對“阿索金大碗”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關閉帶有“金大碗”字樣的全國連鎖加盟網站;承擔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訴訟時的侵權損害賠償50萬元,為制止商標侵權的合理開支23800元。
??? 殷先生辯稱,**,其企業標志和楊先生的注冊商標在文字字型、拼音字型、讀音、含義、圖形、顏色上均不相似,上述各要素組合后,整體結構也不相似,二者在視覺上沒有相似性可言,也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其次,“金大碗”一詞自古有之,是餐飲行業中的通用詞語、慣用名稱,是普通詞匯而非臆造詞匯,楊先生無權禁止他人使用。再者,其在楊先生“阿索金大碗”商標初審公告日即2013年7月20日之前就已使用“炎黃金大碗”名稱,在蘭州市城關區工商局注冊企業名稱,楊先生的注冊商標不具有追溯力。故請求法庭依法駁回。
??? 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楊先生注冊“阿索金大碗”商標的時間為2013年10月21日,而殷先生經工商局核準該牛肉面館變更為蘭州炎黃金大碗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時間為2013年3月22日。依照《商標法》相關規定,商標公告期滿(3個月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故殷先生使用的“金大碗”字號相對于楊先生注冊的“阿索金大碗”商標屬于在先權利,并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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