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 (以下簡稱 “新法” 中的亮點進行了解讀。
亮點一:食品安全立法思路及原則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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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是法律價值和法律精神的*直接體現,也是法律貫徹實施的指針和方向,對其他法律條款有約束和指引作用。任端平介紹,新法在修訂過程中遵循了風險分析原則、 預防性等四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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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全過程風險防控。歐盟食品安全基本法序言部分第 (12 規定, 由于每一個因素都對食品安全有潛在的影響,為了保證食品安全,有必要將食品生產鏈條的各個方面視為一個整體,包括初級生產、動物飼料的生產以及面向消費者的食品銷售和供應。 日本 《食品安全基本法》第四條 鑒于從生產農林水產品到銷售食品等一系列國內外食品供給過程 (以下稱 “食品供給過程” 中的一切要素均可影響到食品的安全,應當在食品供給過程的各個階段適當地采取必要措施, 以確保食品的安全。
二是風險分析原則。歐盟食品安全基本法第六條將食品安全風險分析作為基本原則。 規定, 為實現對人類健康和生命高水平保護這一目標,食品法律應當建立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之上。風險評估應當建立在可用的科學證據之上,并采取獨立、 客觀和透明的方式, 風險管理應當充分考慮風險評估的結果。
三是預防性原則。第七條明確將預防性原則作為食品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規定在具體情形下, 根據現有的信息, 發現存在危害健康的影響,但存在科學上的不確定性,為在歐盟內部確保高水平的健康保護,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風險管理措施,直到形成更加科學綜合的風險評估信息。
美國現代化法案要求采取預防性措施, 規定食品企業的所有者、 經營者以及代理人應當評估可能影響食品制造、 加工、 包裝、 貯藏的危害; 確定并執行預防性控制措施,以有效減少和預防該危害的發生率;對企業沒有摻假或者沒有假冒商標提供擔保,并監督這些控制措施的執行,按照慣例保存這些監控記錄。
四是社會共治原則。 《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3〕 18 號 提出, 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 整合機構和職責, 要有利于形成一體化、 廣覆蓋、 專業化、 高效率的食品藥品監管體系,形成食品藥品監管社會共治格局,更好地推動解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
亮點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制度彰顯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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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完善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 應當按照科學、 客觀、 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 技術機構、 消費者協會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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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健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在召回制度部分,除繼續規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召回外還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和召回問題食品。
在監督管理部分,除原有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可以查封、 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劑、 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 設備外, 增加了可以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
三是科學調整食品標簽瑕疵法律責任。針對大量食品標簽瑕疵頻繁進行投訴而影響食品生產經營秩序與正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秩序的問題, 新法在召回制度部分規定: 對因標簽、 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在法律責任部分規定: 生產經營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的標簽、 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四是完善小作坊、 小攤販等 “四小”的治理和處罰措施。新法中除要求由省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外, 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 改善生產經營環境” 和“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依照省、 自治區、 直轄市制定的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
亮點三: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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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責任人。在總則部分明確: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責任人, 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管理責任,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承擔安全責任,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 依法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
二是強化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追溯義務。 國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三是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查義務。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本單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此外,新法還強化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義務。 新法規定: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亮點四:強化食品安全各利益相關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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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法中強化了食品安全各利益相關方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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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增加罰款數額。原法中規定:違反本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 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 設備、 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新法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 設備、 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二是強化源頭治理,增設了對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罰。新法中規定: “明知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或者生產經營未依照本法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三是增設拘留處罰。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行為增設拘留行政處罰。
四是強化民事法律責任。新法中規定: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
強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職責:除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外,還強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新法中規定: “**,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未明確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未完善、 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或者未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 考核……”
亮點五:創新監管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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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創新監管方式方法上,新法突破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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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實行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 風險分析原則是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則, 為突出重點, 將有限的食品安全監管力量和資源投放于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領域, 《修訂草案》 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質量監督部門根據風險監測、 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 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 方式和頻次, 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
二是增設臨時限量和臨時檢驗方法制度。對有證據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但食品安全標準未作相應規定的, 在制定、 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前,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三是增設了責任約談制度。一是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二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及時發現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 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 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三是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四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約談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 對食品安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整改。 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評議、 考核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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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亮點六: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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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法完善了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主要體現在如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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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 該企業不得以解除、 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二是強化虛假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責任。**、 在總則部分規定: 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客觀、 真實。 第二、 強化發布不實信息的法律責任。 (1編造、 散布食品安全虛假信息,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 編造、 散布食品安全虛假信息,或者發布未經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 使食品生產經營者、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3 媒體編造、 散布食品安全虛假信息,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依法承擔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 賠償損失、 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新法中明確:政府統一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對于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等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信息。
四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監督作用。明確了行業協會在食品安全風險交流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包括食品行業協會、 消費者協會的代表; 在標準執行過程中,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存在問題的, 應當立即向衛生部門報告。
五是強化社會公眾監督,完善違法行為信息公開和通報制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質量監督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信息,向社會公布并予以實時更新;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的金融機構。
六是強化食品安全技術機構的法律責任。新法中明確監測評估技術機構責任: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風險評估工作的技術機構出具虛假監測、評估報告的,依法對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開除處分; 有職業資格的, 由授予其資格的主管部門吊銷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