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我省首例
??? 被告一審領刑3年半,處罰金30萬元
??? 金黔在線訊 昨日,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我省**起生產銷售"地溝油"犯罪案件,被告人伍遠兵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 據了解,被告人伍遠兵系貴陽花溪衛遠飼料油加工廠合伙人。2009年底,伍遠兵伙同他人共同出資在貴陽市花溪區孟關鄉成立貴陽花溪衛遠飼料油加工廠,投產后由于飼料油沒有銷路,伍遠兵與他人共謀用潲水油、劣質豬皮油(統稱毛油加工成豬油進行銷售。
??? 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伍遠兵從他人處收購潲水油、劣質豬皮油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24.6噸,并銷售至多家餐館。
??? 花溪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伍遠兵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進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為嚴懲"地溝油"犯罪,堅決打擊"地溝油"進入食用領域的各種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相關新聞
??? 產銷地溝油 *高可判死刑
??? 據《京華時報》報道今年初,*高法、*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通知,對生產、銷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根據通知,涉及"地溝油"犯罪的,*高可判死刑。涉"地溝油"犯罪判緩刑的,須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內生產、銷售食品等。
??? 1.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高可判死刑。
??? 2.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責,*高可判死刑。認定是否"明知",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 3.對于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已經銷售出去沒有實物,但是有證據證明系已被查實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實的上線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高可判死刑。
??? 4.雖無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該"食用油"來源可疑而予以銷售的,應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如果經鑒定,檢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的規定追究刑責;如果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責,*高可判無期;如果屬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或者假冒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條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第213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高可判無期。
??? 5.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而為其掏撈、加工、販運"地溝油",或者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技術、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保管等便利條件的,按共犯論處。
??? 6.違反有關規定,掏撈、加工、販運"地溝油",沒有證據證明用于生產"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門處理。
??? 7.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在食用油安全監管和查處"地溝油"違法犯罪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名詞解釋
??? 什么是"地溝油"犯罪
??? "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①本網注名來源于“互聯網”的所有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或者來源機構所有,如果有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作品發表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本網聯系,聯系郵箱service@baijiantest.com,否則視為默認百檢網有權進行轉載。
②本網注名來源于“百檢網”的所有作品,版權歸百檢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想要轉載本網作品,請聯系:service@baijiantest.com。已獲本網授權的作品,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百檢網"。違者本網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③本網所載作品僅代表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百檢立場,用戶需作出獨立判斷,如有異議或投訴,請聯系service@baijiant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