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2003
5.5.4 玻璃幕墻立柱與主體混凝土結構應通過預埋件連接,預埋件應在主體結構混凝土施工時買入,預埋件的位置應準確;當沒有條件采用預埋件連接時,應采用其他可靠的連接措施,并通過試驗確定其承載力。
5.5.5 由錨板和對稱配置的錨固鋼筋所組成的受力預埋件,可按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進行設計。
5.5.6 槽式預埋件的預埋鋼板及其他連接措施,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并宜通過試驗確認其承載力。
5.5.7 玻璃幕墻構架與主體結構采用后加錨栓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產品應有出廠合格證;
2、碳素鋼錨栓應經過防腐處理;
3、應進行承載力現場試驗,必要時應進行*限拉拔試驗;
4、每個連接節點不應少于2個錨栓;
5、錨栓直徑應通過承載力計算確定,并不應小于10mm;
6、不宜在與化學錨栓接觸的連接件上進行焊接操作;
7、錨栓承載力設計值不應大于其*限承載力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