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7.5,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2)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低于B1級;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根據6.7.4,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當同一座木結構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頂時,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采用難燃性屋頂承重構件時,其耐火*限不應低于0.75h。
2 輕型木結構建筑的屋頂,除防水層、保溫層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應視為屋頂承重構件,且不宜采用可燃性構件,耐火*限不應低于0.50h。
3 當建筑的層數不超過2層、防火墻間的建筑面積小于600?O且防火墻間的建筑長度小于60m時,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限可按本規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辦公建筑和丁、戊類廠房(庫房)的房間隔墻和非承重外墻可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墻不得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建筑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