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4月2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舉行**次全體會議。受國務院委托,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主任田世宏作關于提請審議標準化法修訂草案議案的說明。
標準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成果。從中國秦代伊始的“車同軌、書同文”,到現代工業規模化生產,都是標準化的生動實踐。標準化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一個國家核心競爭力乃至綜合實力的強弱。伴隨著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標準化在便利經貿往來、支撐產業發展、促進科技進步、規范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顯。 |
標準化法修訂背景
我國現行的標準化法頒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對于提高產品質量和效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目前的標準化法已不適應新形勢新情況,需要做出修改。
一是標準范圍過窄,主要限于工業產品、工程建設和環保要求,難以滿足經濟提質增效升級需求;
二是強制性標準制定主體分散,范圍過寬,內容交叉重復矛盾,不利于建立統一市場體系;
三是標準體系不夠合理,政府主導制定標準過多,對團體、企業等市場主體自主制定標準限制過嚴,導致標準有效供給不足;
四是標準化工作機制不完善,制約了標準化管理效能提升,不利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近年來,每年兩會都有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修訂標準化法的議案、提案和建議。為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更好地發揮標準對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促進作用,標準化法修改列入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類項目。
2015年3月11日,國務院印發了《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方案提出:標準化工作改革,要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解決標準體系不完善、管理體制不順暢、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不適應問題,改革標準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制,改進標準制定工作機制,強化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更好發揮標準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國家質檢總局、標準委、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和單位按照立法規劃和改革方案的要求,積*推動《標準化法》的修訂工作。2015年7月質檢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標準化法修正案(送審稿),2017年2月22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修訂草案,3月30日,國務院總理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修法的議案,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于4月1日召開第60次全體會議,對議案進行了審議,建議列入十二屆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議程。
修訂的重要意義
一是夯實標準化工作改革法制基礎。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針對標準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六個方面的改革措施。標準化法修訂草案將改革方案確立的改革措施上升為法律條文,以確保標準化改革于法有據,為標準化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固化標準化實踐經驗與成果。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現行法實施近30年,各地積累了豐富實踐經驗,草案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煉為法律條文,提高草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導和推進標準化實踐。
三是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針對標準化工作中存在的政府與市場角色錯位、市場主體活力未能充分發揮、標準體系不完善、管理體制不順暢等突出問題,草案改革了現行標準體系和管理體制,改進標準制定工作機制,強化標準的實施監督,更好地發揮標準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修訂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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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修訂草案的修改主要包括八個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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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擴大標準范圍。從國際和國內標準化實踐看,標準化已突破現行法所規定的工業產品、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領域,在農業、服務業和社會管理等各個領域得到廣泛應用。為更好發揮標準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滿足實踐對標準化的需求,草案將標準制定的范圍擴大到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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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建立權威、高效的標準化協調機制,是重要標準能夠及時出臺和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草案明確建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標準化重大改革,研究標準化重大政策,對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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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強制性標準的統一管理。強制性標準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是重要的市場規則,是經濟社會運行的底線要求,必須增強統一性和權威性。為了解決現行法所確定的強制性標準體系制定主體多、標準交叉重復矛盾的問題,草案取消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僅保留強制性國家標準一級。同時,將強制性標準制定范圍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為統籌管理強制性國家標準,增強其權威性,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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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賦予設區的市標準制定權。為滿足地方標準化工作的實際需要,在當前行政和立法權下放的大背景下,草案將地方標準制定權下放到設區的市、自治州。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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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賦予團體標準法律地位。培育發展團體標準是此次標準化改革的亮點和重點。國外團體標準發展十分成熟,團體標準不僅是國外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活躍、*貼近市場需求的一類標準。但在我國,團體標準卻沒有法律地位,導致市場自主制定、快速反映需求的標準不能有效供給。為此,草案明確賦予團體標準法律地位,規定:“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制定團體標準”。同時,為了避免“一放就亂”,草案規定“團體標準的制定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范、引導和監督。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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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現行《標準化法》建立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體現了計劃經濟時期的企業標準化管理思維,弱化了企業的主體責任。草案取消了現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要求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應當自行向社會公開,鼓勵企業將執行的服務標準向社會公開。同時,為了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方便消費者查詢和比對,草案要求統一在“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開。至于企業具體公開什么內容、公開的詳盡程度由企業自主決定,草案只作原則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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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動政府制定的標準公開。為了滿足社會及時、準確、便捷獲取標準信息的需求,更好地發揮標準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草案明確強制性標準應當公開,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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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強對標準制定的管理。為保障標準能夠切實反映市場需求,草案規定制定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應當在立項時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調查,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意見。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標準項目,應當優先立項,確定完成期限。同時,草案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機制,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制定的標準定期進行評估、復審。復審結果應當作為標準修訂、廢止的依據。
來源:首都標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