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近年來,在進出口增幅顯著下降的大背景下,我國跨境電商卻以年平均40%左右的幅度增速迅猛。面對這一依托互聯網時代崛起而誕生和發展的全新外貿業態,如何順勢而為,找準執法監管的切入點,是檢驗檢疫跨境電商監管部門面臨的新課題。*近發生的一宗職業打假人起訴跨境電商商品無中文標簽被法院駁回的案例,或許能給予我們一些有益的啟示。
案例場景:2015年中旬,熊某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購買了荷蘭某品牌的奶粉9罐,發現所有產品包裝均無中文標簽說明,就此認為電商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不得進口的規定。熊某要求電商退回購買奶粉貨款1887元,并要求電商負責10倍賠償,即人民幣18870元。協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案例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跨境電子商務是一種新型的國際貿易方式,與傳統的進出口貿易有重大區別。其一,消費者在訂購時應當向跨境電商公司提供完整、準確的個人信息;其二,跨境電商實際發生的商品進關入境環節中是以網購訂單、支付單和快遞單上的消費者本人名義進行通關申報;其三,商品通關的性質是消費者個人行郵物品,而不是貿易商品。據此,法院認為該案的核心要素是電商公司是以熊某的名義和費用來處理進口事務,即熊某與電商公司之間成立的是委托合同關系,而非買賣合同關系。電商公司出售的是服務,而非商品本身,亦不承擔相關法律銷售者的法律責任。且熊某未證明因電商的過錯造成了自己的損失。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熊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啟示:筆者認為該案例作出的司法判決的核心意義是基本理清了網購保稅進口跨境電商商品為“個人行郵物品”這一基本屬性。這一司法定性,或許對檢驗檢疫部門完善跨境電商執法監管理念和模式有很重要的啟發性意義。
個人行郵物品的監管標準應有個性化的識別。一方面網購保稅進口的跨境電商商品進入保稅的特殊監管區時,應屬于在動植物和衛生口岸檢疫監管范疇,不應其非貿易商品屬性而豁免,這是相關動植物檢疫和衛生檢疫的法律法規所明確規定。另一方面,這種個人自用的非貿易屬性,原則上應該不具備傳統貿易性質的進口商品檢驗監管的標準條件。所以在負面清單底線管理的基礎上,創新對網購保稅進口跨境電商商品更具針對性、更為便捷、更為高效的檢驗監管標準和模式,是檢驗檢疫部門需要深層次探索的問題。
個人行郵物品的監管主體應有更準確的定位。上述案例表明,網購保稅進口跨境電商模式,無論是直郵集貨模式,還是保稅備貨模式,電商在跨境電商實際發生的商品進入關境的環通關節中,更多的只是提供服務。所以監管重點理應轉移至商品的實際貨主,即購買者的一方。監管內容的核心當然是購買者是否自用,是否誠信申報,從而排除商人(包括可能電商授意的商家)化整為零地“刷單”成個人自用消費者。當然,是所謂“職業打假人”也應設定在監管警示范圍內。就像這位訴訟被駁回者,如果發現其在短時間大量購買同一種商品,而超出了自用量的常理,就應該列入重點監管對象,甚至驗證后將其列入跨境電商消費者的“黑名單”。
個人行郵物品的監管手段應更為有效。當將跨境電商商品購買者的個人作為監管(或者廣義來說也包括服務)的對象時,這種監管對象就具有千千萬萬、千差萬別的碎片化特征了。要從每天數萬單、乃至數十萬單的網購者中識別出哪個人不是個人自用商品的購買者,傳統的抽樣檢查方式似乎難以有效,也難以高效。所以針對依托信息化手段進行商品交易和商務服務的跨境電商這種新型商務模式,一定要同樣依托信息化手段來解決。所以,以后的大數據監管應該是商品負面清單底線監管的基礎上,**可行的監管有段。另一方面,為服務跨境電商的消費者,保障其質量安全權益,應對同樣碎片化的跨境電商商品特征,大數據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監管也應該成為日常高效監管的利器。當然,這需要檢驗檢疫部門與其他跨境電商的執法監管部門以及公共服務平臺的數據進行互聯互通,豐富大數據分析的維度,提高分析的準確度,共同推進跨境電商這個新型外貿業態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