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6 來源:互聯網
【檢測評價目的】:
全面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與濃(強)度,發現存在隱患,保護工人健康;為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提供素材;為職業健康體檢提供依據。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47號令)
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康[2015]16號)
【檢測評價周期】:
每年一次
【客戶提供的資料】: 1、公司的概況,包括公司的規模、員工總人數、占地面積和產品等; 2、公司總平面布置圖; 3、車間平面布置圖或生產設備布置圖; 4、生產工藝流程圖; 5、原料輔料使用情況(組成,用量等),生產流程中存在化學物料名稱,及其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 6、車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名稱和數量; 7、有關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資料; 8、公司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如通風除塵排毒的名稱,安裝位置,運行狀態; 注意事項: 1、指定專人陪同我公司工作人員對現場進行調查、采樣及檢測; 2、進行現場采樣及檢測時,需檢測的工作場所應正常生產,不得人為干擾采樣及檢測; 3、確保我公司在檢測現場的工作人員安全并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
【報告時間】:
自采樣結束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與評價報告。保密承諾:檢測報告僅提供給委托方和監管部門,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為宣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