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8 來源:互聯網
"《食品安全法》應明確規定舉報獎勵的數額,對舉報人的舉報要給予答復,獎勵的數額應為罰款的10%,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河山建議。
日前,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中國衛生法學會和北京首都農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北京聯合舉辦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修訂研討會。與會專家指出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存在一些缺陷,并紛紛建言獻策。
缺少對行使權力的監督機制
北京吉利大學法政學院院長李秀娟分析認為,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送審稿中,法條增加*多的就是對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權限職責的規定。這樣的規定明確了該部門的權力。但從另一方面來看,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所行使的職權略顯過大,缺少對行使權力的監督機制。統觀全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就有近20條,盡管有2條共12款的法律責任承擔,但并沒有規定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制約平衡監督機制。該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許可,負責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但是沒有相應制衡監督機構對其許可行為以及處罰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容易一手遮天,生產經營者為了能夠保障生產經營,賄賂之風會再起,滋生官員腐敗。
此外,統觀全篇,此次送審稿中的內容已經較為全面,但是法條的布局仍然有不盡合理的地方。主要為第四章的食品生產經營部分,該章節一共有38條,**對生產經營參與主體的生產經營的行為、生產經營許可、職業資格制度等方面做出規定;其次劃分不同主體的具體權利和義務規定,以及不同范圍的食品生產經營須遵守的法律規定兩大主線,通過總分的結構全面闡釋食品生產經營的規定。但是在修訂草案中,總分兩部分劃分出現雜糅的不合理之處:比如安全評價審查制度、生產經營者的自查制度、強制保險制度等條款穿插在細化規定的條款中,不利于對法條產生系統化的理解,也不便凸顯新增的制度的重要程度。
相關法條可操作性不盡人意
專家認為,《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可操作性方面還有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
第119條第2款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該新增條款,加大了對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崗位的嚴格限制,對保障食品生產經營有著重要意義。但有關該條款如何執行的問題存在一些難點。如,信息不對稱。在信息發達的時代,信息的不完全是存在的,尤其在偏遠地區,生產經營者招聘管理人員時,無法印證應聘人員是否有因食品安全犯罪而獲刑的經歷,這就導致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這一法律規定得不到有效實施,執行存在難度。
吊銷許可證。119條第3款規定,聘用不得從事食品行業的人員從事食品管理工作的,吊銷許可證。也就是說發現之后才會吊銷許可證。如果一直沒有發現該行為,或者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有一定的利益存在而不進行查處,吊銷許可證很難實現。不能夠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仍然從事管理工作,那就意味著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這一法條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了。
應進一步完善懲罰性賠償制
中國政法大學孫穎教授深入分析了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以及存在問題。
河山建議,應進一步完善懲罰性賠償。草案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這一規定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是一進步,但食品價格低,10倍的賠償金不足以震懾不法經營者。建議分三種情況規定:一是未造成其它損害的,按價款10倍賠償。二是造成其它損害的,按損失的1倍賠償。三是造成潛在損害的,按價款超過10倍、100倍以下賠償。潛在損害顯現后,按二賠償。此外,建議在總則中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
"加大公眾監督以及對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的懲罰力度。" 李秀娟認為,為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能在職權范圍內更好的為人民服務,加大監督力度以及懲罰力度是可行的。可以規定包括公眾監督、其他部門監督、新聞媒體監督在內的監督體系,對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行為進行動態的、全面的監督。對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主要為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以及刑事責任五種,除開除以及刑事責任兩種外,處罰只影響該部門人員的升職時間和機會。應對預計處分的人員以及處分種類進行透明化公布,參考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對受處分人員進行處分種類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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