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8 來源:互聯(lián)網
??“樂山趙鴨子”由家族傳承經營,是樂山***,在川內有較高知名度,而“攀枝花趙鴨子”從2003年成立至今,在攀枝花本土也有著較高的知名度。雙方分別都注冊了各自的商標,在攀枝花均發(fā)展了一定數(shù)量的加盟店,同樣都屬于餐飲行業(yè),主要從事制售鹵制品、甜皮鴨等。但是,兩家地域不同的店卻因為商標權,開始長達六年的商標之爭。
??*近,因商標問題糾紛再起,經攀枝花中院知識產權庭法官調解,“樂山趙鴨子”與“攀枝花趙鴨子”之間因侵害商標權引發(fā)的三起案件成功調撤,*終雙方和解。
??商標之爭
??“樂山趙鴨子”將對方訴至法庭
??據(jù)了解,“樂山趙鴨子”與“攀枝花趙鴨子”雙方的商標爭議由來已久。
??2013年,原告“樂山趙鴨子”向法院訴稱,原告申請注冊的“趙鴨子”商標,于2011年1月28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予以核準注冊,有效期自2011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止。2012年原告才得知,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位于攀枝花大道東段的攀枝花市東區(qū)趙鴨子金曦鹵味店的店招上擅自使用“趙鴨子”字樣,并標注注冊標記,在體育館店也使用“趙鴨子”字樣,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樂山趙鴨子”投訴,2013年3月20日,攀枝花市東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被告“攀枝花趙鴨子”罰款5000元,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此后,被告將店招更改為“趙鴨子冷淡杯金曦鹵味店”并繳納了罰款。
??不過,“樂山趙鴨子”認為,被告在其經營的鹵肉食品上擅自使用與原告相同的注冊商標,使得相關公眾對兩商品產生混淆,給原告造成了嚴重市場聲譽影響和經濟損失。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確認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停止侵權,停止在店招中使用“趙鴨子”標志,登報道歉、消除影響;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法院判決
??被告一次性賠償8000元
??攀枝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擁有“趙鴨子”商標的專用權,被告在其經營的攀枝花市東區(qū)趙鴨子金曦鹵味店的店招上使用“趙鴨子”字樣,該字樣與原告商標“趙鴨子”三字的行書字跡相仿、排列相似,且在漢字的右上角標注,足以造成公眾對二者產生混淆,故被告構成商標侵權。但經攀枝花市東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整改,被告將店招改換成了“趙鴨子冷淡杯金曦鹵味店”,該店招上雖然有“趙鴨子”三字,但為楷體書寫,并且與其他文字相組合,其中“趙鴨子”三字并未突出使用,不應認定為商標侵權。
??根據(jù)上述認定,被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期間為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3月20日。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侵權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被告侵權所獲利益亦無法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原告提交的加盟合同證明了“趙鴨子”加盟費為每年1.5萬或2萬元,結合被告侵權的具體期限,酌定為賠償損失8000元,鑒于被告經工商機關責令整改,故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8月,攀枝花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8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達成和解
??“攀枝花趙鴨子”及其加盟店
??全部更名
??*近,因為商標權問題,“樂山趙鴨子”再次將“攀枝花趙鴨子”訴至法院,這次,經攀枝花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的悉心調解,“樂山趙鴨子”與“攀枝花趙鴨子”之間因侵害商標權引發(fā)的三起案件成功調撤。
??據(jù)法院介紹,“樂山趙鴨子”曾于2013年起訴過“攀枝花趙鴨子”,并經法院判決處理,當事雙方的商標爭議由來已久。合議庭意識到,判決不是**,即便順利解決了這幾起糾紛,也不能將雙方的糾紛徹底處理完畢。
??5月8日,雙方的**次證據(jù)交換從上午9點持續(xù)到下午4點。通過證據(jù)交換,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后,承辦法官開始調解工作。當事雙方逐漸達成共識,*終在開庭前促使雙方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攀枝花趙鴨子”及其加盟店全部更名為“攀西趙鴨子”,店招以及包裝上明顯與“樂山趙鴨子”進行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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