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19
標準簡介
本文件規定了利用衛星定位技術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取證的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違反規定時間行駛、違反規定線路行駛、超時駕駛等違法行為的取證。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A/T 1201—201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衛星定位技術取證規范》,與GA/T 1201—2014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a)更改了范圍(見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b)刪除了“車載衛星定位終端”的術語和定義(見2014年版的3.2);c)增加了“車載終端”的術語和定義(見3.2);d)更改了“監控平臺”的術語和定義(見3.3,見2014年版的3.3);e)更改了“違反規定時間行駛”的術語和定義(見3.4,2014年版的3.4);f)更改了“違反規定線路行駛”的術語和定義(見3.5,2014年版的3.5);g)刪除了“疲勞駕駛”的術語和定義(見2014年版的3.6);h)增加了“超時駕駛”的術語和定義(見3.6);i)增加了“機動車電子標識”的術語和定義(見3.7);j)增加了“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的術語和定義(見3.8);k)更改了“適用于衛星定位技術取證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見4.1,2014年版的4.1);l)刪除了“車載衛星定位終端技術要求”(見2014年版的4.2);m)增加了“車載終端技術要求”(見4.2);n)更改了“監控平臺技術要求”(見4.3,2014年版的4.3);o)更改了“取證方式”(見5.1,2014年版的5.1);p)更改了“違反規定時間行駛的違法行為取證內容”(見5.2,2014年版的5.2);q)更改了“違反規定線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取證內容”(見5.3,2014年版的5.3);r)刪除了“疲勞駕駛的違法行為取證內容”(見2014年版的5.4);s)增加了“超時駕駛的違法行為取證內容”(見5.5);t)刪除了“監控平臺”的信息共享要求(見2014年版的6.1);u)刪除了“車載衛星定位終端”的信息共享要求(見2014年版的6.2);v)增加了“數據格式要求”(見6.1);w)增加了“信息交換要求”(見6.2);x)更改了數據記錄內容和格式(見附錄A,2014年版的附錄A);y)增加了機動車行駛數據格式(見附錄A);z)增加了違反規定時間行駛的違法行為記錄數據格式(見附錄A);aa)增加了違反規定線路行駛的違法行為記錄數據格式(見附錄A);ab)增加了超時駕駛的違法行為記錄數據格式(見附錄A);ac)增加了機動車電子標識信息格式(見附錄B)。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76)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清華大學、航天吉光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姜良維、李瑞敏、張森、張軍、黃金、董葵、方艾芬、府宇、鄒永良、朱劍欣、張潮、連波、王楊。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A/T 1201—2014。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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