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20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公安交通指揮系統工程建設的立項、設計、招標、合同簽訂、實施、監理、培訓、預驗收、試運行、竣工、工程移交等階段的通用程序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公安交通指揮系統工程。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代替GA/T651—2006《公安交通指揮系統工程建設通用程序和要求》,與GA/T651—2006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修改了公安交通指揮系統工程的術語(見3.1,2006年版的3.1);———修改了項目管理單位的術語(見3.2,2006年版的3.3);———刪除了項目管理單位聘請及要求(見2006年版的4.1)———刪除了項目管理時間及要求(見2006年版的4.2);———刪除了項目管理內容(見2006年版的4.3);———增加了項目管理機構(見4.1);———增加了項目管理工作(見4.2);———修改了工程申請立項前,應先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由項目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見5.1,2006年版的5.1);———修改了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增加了節能方案分析和風險分析(見5.2,2006年版的5.2);———刪除了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有關內容(見2006年版的5.3);———修改了工程批準立項的內容及要求(見5.3,2006年版的5.4);———增加了確定設計單位內容及要求(見6.1);———修改了設計任務書內容及要求(見6.2,2006年版的6.1);———增加了調查和勘察內容及要求(見6.3);———修改了初步設計內容的要求(見6.4.1,2006年版的6.2.1);———修改了初步設計評審的要求(見6.4.2,2006年版的6.2.2);———修改詳細設計為施工圖設計,并修改相應要求(見6.5,2006年版的6.3);———刪除了招標和投標(見2006年版的7.3);———增加了合同簽訂內容及要求(見8.1);———修改了合同主要內容的要求(見8.2,2006年版的8.1);———修改監理單位聘請為確定監理單位,并修改相應要求(見10.1,2006年版的10.1);———刪除了監理時間(見2006年版的10.2);———修改了監理內容的要求(見10.2,2006年版的10.3);———修改了培訓的內容和要求(見11.1,2006年版的11.1);———修改了預驗收的內容和要求(見11.2,2006年版的11.2);———增加了竣工圖繪制的內容和要求(見12.2);———修改工程測試和評價為工程測試,并修改相應要求(見12.3,2006年版的12.2);———增加了工程評價內容及要求(見12.4);———修改了驗收委員會的內容和要求(見12.5.1,2006年版的12.3.2);———修改了驗收依據的內容和要求(見12.5.2,2006年版的12.3.3);———修改了驗收文件的內容和要求(見12.5.3,2006年版的12.3.1);———增加了驗收程序的內容和要求(見12.5.4);———修改竣工資料為資料,并修改相應要求(見13.1,2006年版的13.1);———修改系統移交為系統,并修改相應要求(見13.2,2006年版的13.2)。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廣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無錫華通智能交通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邱紅桐、陸振益、張鏗、繆建新、井洪、顧懷中、張為秀、潘漢中、盧利強、封春房、顧家悅。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A/T651—2006。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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