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22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樹脂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包括合成樹脂加工和廢合成樹脂回收再加工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合成樹脂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樹脂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樹脂企業內的單體生產裝置執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聚氯乙烯樹脂 (PVC)生產裝置執行《燒堿及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合成樹脂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樹脂(聚氯乙烯樹脂除外)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合成樹脂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配套的鍋爐和導熱油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新建企業自2015 年7 月1 日起,現有企業自2017 年7 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本標準是合成樹脂工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環境保護設計專業委員會、中國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中藍連海設計研究院。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5 年4 月3 日批準。本標準自2015 年7 月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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