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26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設計、生產和檢測。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中顆粒物(PM10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性能、質量,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以下簡稱“PM10和 PM2.5 自動監測系統”)的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本標準是對《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653—2013)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13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次為**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術語和定義中增加了“動態加熱系統”“揮發性顆粒物補償系統”和“實際狀態”,并將本標準性能檢測中顆粒物的濃度值由標準狀態下濃度值修改為實際狀態下濃度值;——系統組成中增加了“動態加熱系統”和“揮發性顆粒物補償系統”的要求,刪除了“方法原理”的要求;——技術要求中增加了系統銘牌內容和切割器應具有**性標識的要求,修訂了對數據顯示、記錄和輸出功能要求,增加了對參數的顯示、記錄和輸出要求;——性能指標中增加了“檢出限”“濕度測量示值誤差”“斷電影響測試”3 項指標,調整和刪除了部分性能指標,適當加嚴“參比方法比對測試”性能指標要求,將“切割器性能”“加載測試”2 項性能指標調整至功能要求,檢測方法見 HJ 93 的相關要求;——檢測方法對應修改后的性能指標進行了調整,對“參比方法比對測試”的測試地點、測試程序等提出了更加全面和具體的要求。本標準的附錄 A 為規范性附錄。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653—2013)廢止。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重慶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廣東省廣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和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1 年 12 月 30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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