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26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鉛鋅冶煉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鉛鋅冶煉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鉛鋅冶煉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鉛鋅冶煉行業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鉛精礦、鋅精礦或鉛鋅混合精礦為主要原料的鉛鋅冶煉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獨立以鉛鋅二次資源為原料的鉛鋅冶煉排污單位和生產再生鉛、再生鋅及鉛、鋅材壓延加工產品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鉛鋅冶煉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執行,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工業》發布前,熱水鍋爐和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參照本標準執行,發布后從其規定。前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 號),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鉛鋅冶煉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鉛鋅冶煉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鉛鋅冶煉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核發機關核發排污許可證時,對位于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的、屬于國家和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鉛鋅冶煉排污單位或者生產裝置,應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本標準附錄 A、附錄 B、附錄 C、附錄 D、附錄 E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規劃財務司、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北京礦冶研究總院、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7 年 09 月 29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17 年 09 月 29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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