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 T 201、T 203 型有機硫加氫催化劑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儲存、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合成氨制氫和合成甲醇原料氣(油)中有機硫加氫的T 201、T 203 型有機硫加氫催化劑以及同類有機硫加氫催化劑。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HG/T 2514 有機硫加氫催化劑活性試驗方法
HG/T 2515 有機硫加氫催化劑活性組分分析方法
HG/T 2782 化肥催化劑顆粒抗壓碎力的測定
HG/T 2976 化肥催化劑磨耗率測定
3 要求
T201、T203 型有機硫加氫催化劑的技術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三氧化銀質量分數的測定
按HG/T 2515 的規定。
4.2 鈷質量分數的測定
按HG/T 2515 的規定。
4.3 活性(噻吩轉化率)的測定
按HG/T 2514 的規定。
4.4 顆粒徑向抗壓碎力的測定
按HG/T 2782 的規定,其中智能顆粒強度試驗機量程為(0~250)N,樣品處理成長度為(4~6)
mm并兩端面磨平,樣品測定顆粒數為40顆,顆粒徑向抗壓碎力測定結果的變異系數應不大于0.45。
4.5 磨耗率的測定
按HG/T 2976 的規定,其中烘干溫度為(120±5)℃。
5 檢驗規則
5.1 產品的質量由生產企業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檢驗。產品未經檢驗合格不準出廠。出廠產品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其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型號批號、生產日期、生產企業名稱、產品質量檢驗內容及結果、執行標準號等。
5.2 產品按檢驗批檢驗,每個檢驗批量不超過10t一個檢驗批可以是在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藝、設備等條件下制造出來的若干個生產批構成,但若于個生產批構成一個檢驗批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
5.3 產品按GB/T 6678 的規定確定采樣桶數(見表2)。從隨機選定的每個采樣桶中取出不少于100mL樣品,每批產品取出總量約3L的樣品,充分混合均勻,以四分法分為試驗樣和保留樣,并分別裝人樣品瓶內密封。樣品瓶上應貼標簽,說明產品名稱、型號、批號、批量、生產單位、樣品量、采樣日期、采樣人等。其中保留樣宜保留一年,以備核查。
5.4 如果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表1的規定時,允許按5.3的規定重新采樣進行復檢,其中當總桶數不超過22時,采樣桶數為總桶數;當總桶數大于22時,采樣桶數為表2中相應*少采樣桶數的兩倍。復檢結果若仍有一項指標不符合表1的規定時,則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產品。
5.5 需方有權按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對產品進行檢驗,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應由有資質的質檢機構進行仲裁。
5.6 按GB/T 8170 規定的“修約值比較法”判定檢驗結果是否符合本標準。
6 標志、包裝、儲存、運輸
6.1 包裝桶上應有清晰、牢固的標志,標明產品名稱、型號、商標凈含量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執行標準號,醒目標明GB/T191中規定的“怕雨”、“禁止翻滾”標志。
6.2 產品宜用鐵桶包裝,內襯聚乙烯塑料袋,并應附有質量合格證,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型號、批號、生產日期、生產企業名稱、合格簽章等。包裝時應注意密封防潮。
6.3 包裝好的產品應儲存在干燥的倉庫內,嚴防污染受潮。
6.4 產品運輸裝卸時嚴禁摔滾和撞擊。在運輸過程中應有防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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