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一 男子購買了未經檢疫的 山羊,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也未向 動物 衛生監督機構申報、隔離觀察。之后,所購進山羊發生動物疫病,一審法院以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該男子不服一審判決,以其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一審量刑過重為由向南寧中院提出上訴。中院近日審結了該案,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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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具體為:被告人蘇某介紹蘭某、劉某人另案處理到江蘇省徐州市豐縣某鎮上購買山羊,并約定運輸到橫縣蘇某經營的廣西某有限公司內飼養。2016年7月26日,購買的233只(蘇某占有4只未經檢疫的山羊,在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運輸到蘇某的公司。山羊運輸到達后,蘇某未向橫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隔離觀察。之后,所購進的233只山羊發生動物疫病,截至2016年8月16日,共死亡130只山羊。經抽樣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檢驗,確認為小反芻獸疫。2016年8月20日,動物衛生監督所對廣西某有限公司余下染疫的山羊進行無害化處理。經自治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認定,廣西某有限公司發生的小反芻獸疫為Ⅱ級重大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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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以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蘇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蘇某不服,向南寧市中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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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故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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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蘇某違反有關動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物疫情,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鑒于蘇某犯罪情節較輕,有自首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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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某等人在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未經檢疫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情況下,購買山羊發生疫病,經檢驗為小反芻獸疫,屬二級重大疫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且引起重大動物疫情,完全符合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以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對其定罪處罰。而且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不宜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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