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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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9日,A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流通處對X縣某超市銷售的標注L縣某 生物釀造廠生產的“紅燒老抽”進行 抽樣檢驗,檢驗報告結論是: 氨基酸態氮不符合《釀造 醬油》(GB18186-2000 標準要求〔 標簽標示的醬油等級為三級,氨基酸態氮(以氮計應≥ 0.40,實際 檢測值為0.05〕,同時也不符合《醬油 衛生標準》(GB2717-2003規定值氨基酸態氮/(g/100ml≥0.4的要求。X縣局執法人員依法將檢驗報告和 食品 抽檢復檢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也未提出復檢申請。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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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本案進行定性處理時,執法人員存在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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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意見認為,《釀造醬油》標準是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超市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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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意見認為,超市違反了新修訂《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應當依照該法**百二十五條**款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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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意見認為,超市違反了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應當按照該法**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百二十三條、**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進行處罰。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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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產生分歧的關鍵在于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及法律、法規的適用問題,現簡要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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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種意見和第三種意見,筆者認為,應該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法律適用等問題。綜合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規定,該產品的質量標準屬于國家標準,具有強制性。氨基酸態氮不合格會影響人體健康。該超市的行為實際上同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和《產品質量法》,為法條競合。在法條競合時,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位階相同時,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食品安全法》是專門針對食品安全制定的法律,且于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相較《產品質量法》屬于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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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第二種意見,本案中,該批老抽的氨基酸態氮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并非是質量合格,錯誤標示等級。因此,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進行定性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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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超市的行為違反了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應按照該法**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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