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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眾網(wǎng)記者從淄博高新區(qū)法院獲悉,近日,山東省鹽務局公布十起從各地查處、移送、司法機關判決的不同性質的涉鹽違法犯罪典型案例。高新區(qū)法院審結的王某寧等14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入選涉鹽犯罪10大典型案例。 ?
? ?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2月,王某寧在明知賈某明、郝某明用 工業(yè)鹽非法制售 假冒 食鹽的情況下,分別銷售給賈某明12噸、郝某明14噸工業(yè)鹽,2015年12月2日,在向郝某明銷售工業(yè)鹽時被查獲,現(xiàn)場查扣工業(yè)鹽8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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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賈某明將從王某寧處購進的12噸工業(yè)鹽,冒充食鹽多次向周某燕、莊某、馬某聰、劉某偉、丁某孝、段某鎮(zhèn)、郭某利、劉某玲等人銷售。2015年9月份,賈某明將1600公斤工業(yè)鹽及部分制假設備轉售給郝某明,同時將其工業(yè)鹽的進貨、銷售渠道介紹給郝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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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9月至12月,郝某明從王某寧處購進14噸工業(yè)鹽,冒充食鹽銷售給周某燕、莊某、馬某聰、劉某偉、丁某孝、段某鎮(zhèn)、郭某利、劉某玲等人10余噸,至案發(fā)時,從郝某明處查扣工業(yè)鹽4.9噸。郝某海多次協(xié)助郝某明將工業(yè)鹽冒充食鹽對外銷售,累計銷售8.4噸。周某燕、莊某、馬某聰、劉某偉、丁某孝、段某鎮(zhèn)、郭某利等人將購進的工業(yè)鹽冒充食鹽對外銷售。伊某霞多次協(xié)助周某燕購進工業(yè)鹽并將工業(yè)鹽冒充食鹽對外銷售。2015年9月以來,石某利從段某鎮(zhèn)處累計購進假冒食鹽200公斤,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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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12月23日,淄博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王某寧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兩萬三千元。賈某明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兩萬元。郝某明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一千元。周某燕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郭某利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一千元;段某鎮(zhèn)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一千元。馬某聰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一千元。莊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郝某海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八千元。伊某霞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劉某偉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七千元。丁某孝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田某森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石某利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免予刑事處罰。扣押在案的假冒綠色低鈉鹽、精制工業(yè)鹽一宗,包裝機、封口機、打碼機各一臺,無牌機動三輪車一輛,包裝袋、包裝箱等物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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