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本報北京今日電 (駐京記者 于明山國家食藥監總局昨天舉行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網絡
第三方平臺將負責
第三方平臺不是網絡食品的生產者,是否應該對網絡食品安全負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明確表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臺要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違反規定,將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如果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將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
“神秘買家”來抽檢
為應對在線購物的虛擬性,信息相對的不對稱,“神秘買家”將不定期地對網絡食品進行抽檢。
國家食藥監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解釋說,“神秘買家”以顧客身份買樣,記錄抽樣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的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以顧客身份模擬還原消費者現場購買的場景。抽檢制度中還設計有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就是商家在送貨的時候不知道是送給監管部門的,在對樣品查驗、封樣前保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以保證抽樣的真實性、公正性。
“家庭廚房”納監管
“家庭廚房”是新興的一種共享經濟模式,對這種新興模式該如何監管?崔恩學表示,在法律中沒有“家庭廚房”的概念。“家庭廚房”的服務對象不限于家庭成員,而是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實際上已經是一種食品經營行為。
崔恩學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從事食品經營包括食品的銷售和餐飲服務。“家庭廚房”屬于一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獲得許可。如果不許可或沒有取得許可,應當被視為違法。要將“家庭廚房”等共享經濟平臺的食品安全監管納入法制軌道,就要求使用這類平臺提供餐飲服務的用戶依法獲得食品經營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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