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全國人大代表、華澤集團董事長吳向東建議:
??? 大幅提高違法成本
??? 在連續2年關注
??? 3月11日,吳向東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刑法》對食品藥品的制假、售假犯罪行為的規定是,要達到5萬元才能量刑。但當前食品安全*突出的問題是制假、售假行為猖獗,原因就在于違法成本低,必須降低起刑點,才能從根源上遏制此類行為的發生。
??? 吳向東表示,“食品、藥品的制假分子抓住這一點鉆空子,每次的制假、售假金額都不會超過5萬元,所以,也就沒辦法將其繩之于法,造成抓了又放,放了又抓的惡性循環。”“通過近兩年來的觀察,我發現社會上的食品、藥品制假、售假、販假問題仍然非常猖獗,廣大老百姓飽受困擾。很多地方一些監管部門不作為是很重要的一點。”
??? 深入調查后,吳向東發現,《刑法》對涉嫌食品藥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量刑設置了一個門檻--即制假、售假達到5萬元才能量刑。
??? 《刑法》**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另外,《刑法》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相關規定具體體現在**百四十條至**百四十四條。盡管對食品、藥品領域制假、售假違法行為做出具體的刑罰和經濟處罰。
??? 吳向東認為,我國現行刑事立法關于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規定存在3方面問題:一是刑罰量刑過輕,現行法律均把“已經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作為立案標準,不能有效地打擊此類犯罪行為;二是財產刑的設定難以體現罪刑均衡,現行刑法未規定沒收財產刑;三是資格刑的缺失,《
??? 按現行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假冒偽劣食品,金額不足5五萬元,如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不構成犯罪。食品藥品領域違法成本低,正是此類違法行為越來越猖獗的重要原因。
??? 吳向東認為,必須降低起刑點,加大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懲處力度,才能從根源上遏制此類行為的發生。為了堵住“5萬元才能量刑”的漏洞,*根本的是修改《刑法》有關食品藥品領域制售假的相關條款。
??? 吳向東在議案中建議,法律應規定:凡是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假冒偽劣食品者,即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有權對其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同時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并引入市場禁入制度,一旦違法者構成犯罪,則終生禁止其進入食品藥品生產銷售領域。
??? 在律師團隊的支持下,吳向東呼吁全國人大修改此項法律條款:食品、藥品制假、售假、販假不能設置5萬元門檻,只要產生制假、售假、販假的行為,不論數額多寡,都應該量刑。
??? “如果《刑法》能將此條款修改過來,那么,今后打擊食品、藥品領域的制假分子就有法可依,食品、藥品領域的制假行為會得到有效遏制,老百姓的食品、藥品安全將更有保障。”他說。(編輯 王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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