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在超市購買了“
??? 買棗發蒙:“免洗棗”執行“干棗”標準
??? 今年5月9日,王先生到于洪區一大型超市購買12袋“新疆玉棗”,一共花費了339.60元。在準備食用時,王先生發現該產品執行標準為干制紅棗標準,無殺毒滅菌工藝。可產品
??? “干制紅棗”指的是用充分成熟的鮮棗,經晾干、曬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紅色或紫紅色,其包含一般雜質和有害雜質。
??? “免洗紅棗”標準適用于以成熟的鮮棗或干棗為原料,經挑選、清洗、干燥、滅菌、包裝等工藝制成的無雜質可以食用的干棗。
??? 索賠遭拒:消費者將超市告上法庭
??? 王先生認為超市所售的“新疆玉棗”誤導消費者,構成消費欺詐,且有嚴重食品安全問題。在與超市服務臺溝通協商未果后,王先生將超市起訴到于洪區人民法院,要求超市按購貨款的10倍予以賠償,賠償交通費、誤工費600元,承擔訴訟費用。
??? 超市方面稱,王先生主張10倍賠償和交通費、誤工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于洪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干制紅棗”和“免洗紅棗”二者在生產工藝、質量品質上存在明顯差異,超市所出售的干制紅棗而非免洗紅棗,未經清洗、滅菌之生產工藝,存在雜質,其在包裝上標注的“免洗滅菌、開袋即食”之產品說明,不符合產品質量狀況。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 法院審理:消費者獲“退一賠三”
??? 王先生主張超市按10倍賠償,是根據《
??? 法院審理認為,王先生主張超市所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王先生并非舉證加以證明,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關于要求超市承擔交通費、誤工費,也因其未能舉證證明超市存在違約行為,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法院判決超市一次性返還王先生購貨款339.60元,同時王先生將12袋“新疆玉棗”返還給超市,超市賠償王先生三倍賠償金1018.8元。
??? 開創先河:沈陽首例新《消法》審判案
??? 主審法官程楠透露,這是沈陽首例按今年3月15日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審判案例。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大了對消費欺詐賠償力度,將原來的“退一賠二”改為“退一賠三”,還對賠償的*低數額進行了確定,如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
???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了舉證責任倒置,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以往“誰主張,誰舉證”,消費者想證明某件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但因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舉證往往非常困難。舉證責任倒置,一下子就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
??? 沈陽晚報、沈陽網主任記者 王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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