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我國已是WTO成員國,政府的一些經濟行為要考慮到WTO貿易規則的要求,我國一些部門要求在
??? 我國在入世已承諾和保證“僅在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使用SPS措施。且此類措施應充分基于科學原則。”
??? SPS協議關于食品添加劑的技術壁壘有明確規則:
??? SPS協議第二條第2款規定:各成員應確保任何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實施都以科學原理為依據,沒有充分科學依據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則不再實施。
??? SPS協議第三條第3款規定可以實施和維持比現有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高的標準,但需要有科學依據。
??? SPS協議第五條第7款規定:在科學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可臨時采取某種SPS措施,但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評價。
??? SPS協議第三條第4款規定:是以國際標準-國際營養標準委員會(CAC)的標準為準則的。
??? 我國禁用過氧化苯甲酰完全屬于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所以要禁用過氧化苯甲酰必須考慮到SPS協議。而要禁止過氧化苯甲酰,需要按食品添加劑安全的評價要求提出科學的試驗數據和依據,如果沒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不符合SPS協議禁用過氧化苯甲酰,那么今后任何的WTO的成員國都可以隨時以我國違背SPS協議要求我國解禁。不能把一些新聞輿論和沒有科學依據的推論作為禁用的依據,那樣不僅是不符合SPS協議,而且可能會成為笑柄!
???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和禁止是建立在一整套科學嚴密的毒理評價基礎上的,而就我國目前一些部門所提出的禁用過氧化苯甲酰理由根本就不是食品添加劑安全評價依據的內容。輿論和主觀推論并不能作為禁用食品添加劑的依據。
??? 我國目前已是國際食品添加劑法典委員會主席國,2007年4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召開的第39屆國際食品添加劑法典委員會會議上,來自世界各國和27個國際組織的260余名代表,審議通過的食品添加劑法典通用標準(GSFA)已把過氧化苯甲酰明確列入面粉添加劑。如果我們沒有科學依據去禁用過氧化苯甲酰是不負責任的行為。根據 SPS協議規定,如果不按照食品添加劑的有關規定和科學依據,而是單憑一些主觀推論和一些輿論就去隨意在面粉中禁用過氧化苯甲酰是違背SPS協議規定的,我國臺灣地區曾于1980年禁用過氧化苯甲酰,是由于加入WTO又因不符合SPS協議的要求被迫解禁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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