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6 來源:互聯網
本指導原則的適用范圍:《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第二類光譜輻射治療儀器中的紅外線治療設備,分類代碼為:09-02-02。在組合式設備中,附加部分應符合相應的專用標準,本指導原則未涉及相關要求。
紅外線治療儀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紅外線治療設備根據產品自身特點適用以下相關標準:
1.GB/T 191-2008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2.GB 9706.1-2007 《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3.GB/T 14710-2009 《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4.GB/T 16886.1-201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
5.GB/T 16886.5-2003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6.GB/T 16886.10-2005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0部分:刺激與遲發型超敏反應試驗》
7.YY/T 0061-2007 《特定電磁波治療器》
8.YY 0306-2008 《熱輻射類治療設備安全專用要求》
9.YY/T 0316-2008 《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10.YY 0505-2005 《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注:以上標準適用*新版本。
紅外線治療儀的主要技術指標
紅外線治療設備應至少包括以下技術指標的要求:
1.外觀。
2.紅外光譜范圍。
3.工作面表面溫度。
4.連續工作時間。
5.生物相容性(如有)。
6.安全應滿足:
(1)GB 9706.1-2007 《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2)YY 0306-2008 《熱輻射類治療設備安全專用要求》。
7.環境試驗應滿足:
GB/T 14710-2009 《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注:如為特定電磁波治療器設備,應符合YY/T 0061-2007 《特定電磁波治療器》的要求。
紅外線治療儀產品的檢測要求
紅外線治療設備出廠檢驗應包括外觀、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三部分。
性能要求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工作面表面溫度、連續工作時間等要求。
安全要求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漏電流、電介質強度、保護接地阻抗(如有)。
紅外線治療儀產品的臨床要求
紅外線治療設備申報企業可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臨床舉證。另一種是紅外線治療設備的治療作用采用其他的臨床作用機理,或預期適應證不在表2內,則申報企業需做臨床試驗來驗證產品的預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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