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2021年7月21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法規(EU) 2021/1199,修訂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錄XVII第50項,新增限制用作人造草皮球場的填充材料、以松散形式用于操場或在體育運動用途中的顆粒和覆蓋物中8種多環芳烴(PAHs)的含量。該修訂將于2021年8月10日生效,并將從2022年8月10日起實施。
以下為修訂的詳細內容:
物質 | 要求 | 豁免 |
多環芳烴(PAHs) (a) 苯并[a]芘(BaP) (CAS No 50-32-8) (b) 苯並[e]芘(BeP) (CAS No 192-97-2) (c) 苯并[a]蒽(BaA) (CAS No 56-55-3) (d) ?(CHR) (CAS No 218-01-9) (e) 苯并[b]熒蒽(BbFA) (CAS No 205-99-2) (f) 苯并[j]熒蒽(BjFA) (CAS No 205-82-3) (g) 苯并[k]熒蒽(BkFA) (CAS No 207-08-9) (h) 二苯并[a,h]蒽(DBAhA) (CAS No 53-70-3) | 1. 如果顆粒或覆蓋物含有所列多環芳烴(PAHs)總和超過20 mg/kg(0.002%,以重量計),則不得將其投放市場用作人造草皮球場的填充材料,也不得將其投放市場以松散形式用于操場或在體育運動用途中。 2. 如果顆粒或覆蓋物含有所列多環芳烴(PAHs)總和超過20 mg/kg(0.002%,以重量計),則不得用作人造草皮球場的填充材料,也不得以松散形式用于操場或在體育運動用途中。 3. 顆粒或覆蓋物投放市場用作人造草皮球場的填充材料,或投放市場以松散形式用于操場或在體育運動用途中,應標有該批次的**識別號。 | 2022年8月9日(及之前)在歐盟內用作人造草皮球場的填充材料,或以松散形式用于操場或在體育運動用途的顆粒或覆蓋物,可留在原地,繼續用于同一目的。 |
定義
(1) “顆粒”(granules):是指由回收的、或新的、或從自然來源獲得的橡膠、或其他硫化的或聚合物材料制成的,尺寸在1至4 mm之間的以固體顆粒物形式存在的混合物;
(2) “覆蓋物”(mulches):是指由回收的、或新的、或從自然來源獲得的橡膠、或其他硫化的或聚合物材料制成的,長度在4至130 mm之間、寬度在10至15 mm之間的以片狀固體顆粒物形式存在的混合物;
(3) “人造草皮球場的填充材料”(infill material in synthetic turf pitches)包括用于人造草皮球場中使用的、以提高草皮系統的運動技術性能特征的顆粒;
(4) “在以松散形式用于操場或在體育運動用途中”(use in loose form on playgrounds or in sport applications)是指任何以松散形式用于操場或出于體育運動目的使用的顆粒或覆蓋物,除了用作人造草皮球場的填充材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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