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2020年6月26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EU)2020/878修訂法規,對
其更新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點:
1.?根據歐盟發布的REACH法規修訂法規(EU)2018/1881,對納米材料提出了要求,SDS的相關部分需要增加納米材料的相關信息。
2.?安全數據表中使用的語言應簡單、清晰、準確,避免使用行話和縮寫。不得使用“可能危險”、“無健康影響”、“在大多數使用條件下安全”或“無害”等聲明,或表明該物質或混合物不危險的任何其他聲明,或與該物質或混合物分類不一致的任何其他聲明。
3.?如滿足歐盟(EC) No 1272/2008法規中對于**配方標識(unique formula identifier,UFI)的要求,則在SDS中**部分產品識別(Product identifier)中應有體現危害性描述及其相關部分,除了需描述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和毒性(PBT),以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蓄積性(vPvB)的物質外,還需增加具有內分泌干擾屬性的物質內容。
4.?該修訂法規將于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并直接適用于歐盟成員國。考慮到SDS的更新可能對企業造成負擔,此修訂法規規定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企業仍可以按照REACH法規附件II在2015年發布的修訂法規(EU) 2015/830的要求提供SDS。
官方鏈接:http://www.szlhsb.com/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20.203.01.0028.01.ENG&toc=OJ:L:2020:203:T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