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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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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府〔2017〕54號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土壤污染

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東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以下簡稱《土十條》)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5號,以下簡稱《省實施方案》),深入推進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三個定位、兩個**”總體目標,以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為契機,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全面落實《土十條》、《省實施方案》的各項要求,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切實解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實現東莞綠色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為東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撐。

工作目標

到2018年底,全市土壤環境監管體系基本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投入運行,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查清,建設用地分用途風險管控制度全面實施。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全市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得到顯著提升,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受污染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以省人民政府與我市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為準)。

一、開展土壤環境詳查,查清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環境調查資料,以耕地為重點,兼顧園地、林地和草地,圍繞已有調查發現的重點土壤污染區域和污染源影響區域,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并協同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調查。2018年底前,查明全市農用地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構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按照省的要求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每10年開展一次。〔市農業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等參與,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二)開展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要求,編制東莞市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工作方案。以電鍍、化工、制革、石油加工、有色金屬冶煉、有色金屬礦采選、焦化、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以下統稱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環境調查,掌握污染地塊面積、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構建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按照省的要求開展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每10年開展一次。(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城鄉規劃局、國資委等參與)

(三)開展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環境排查。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要求,以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為重點,有序開展土壤環境排查。2019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排查工作,建立潛在污染地塊清單,查明環境風險情況。對重點行業新增關閉搬遷企業地塊及時開展環境排查。(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城鄉規劃局、國資委等參與)

(四)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科學規劃和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按照統一標準規范,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2017年底前,基本確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和風險監控點位。2018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設。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市域內全覆蓋。(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等參與)

結合區域布局和環境監測標準化建設情況,提升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市環境監測機構要重點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監測能力。加強土壤環境監測人才隊伍建設,加大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結合省土壤環境監測培訓,提升本市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人力資源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等參與)

(五)加強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按照省統一要求,加強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做好與省級平臺對接。充分利用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等部門數據,整合農用地、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等土壤環境質量調查結果,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加強數據共享,完善共享機制,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學技術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林業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二、加強污染源頭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

(六)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重點行業及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其他行業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進行土壤環境調查,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環境保護局、發展和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參與)。自2017年起,各鎮(街道、園區)與轄區內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

(七)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充分考慮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和建設項目選址(市城鄉規劃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環境保護局參與)。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工作,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市發展和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城鄉規劃局參與)。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居民區等敏感對象的分布,結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確定合理的防護距離(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環境保護局、商務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供銷合作聯社等參與)。2017年底前完成編制《東莞市環境功能區劃》,強化土壤環境質量內容(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八)嚴防工礦企業污染。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嚴格審批向河流排放鎘、汞、砷、鉛、鉻5種重金屬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環境保護局負責)。優化礦產資源特別是有色金屬礦開發利用布局,加快整合優化規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參與)。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財政局等參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參與)。

實施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制度。加強對重點行業企業的環境監管,自2018年起,根據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確定并公布本市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每年要按照相關規定和監測規范,依法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并將結果向社會公開。重點監管企業在接受環境保護等部門現場檢查時,要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進行監測,監測數據要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管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并將名單向社會公開。對排放鉛、汞、鎘、鉻、砷5種重金屬的新增產能和淘汰產能實行“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嚴格控制向土壤排放重金屬污染物。長安、虎門、麻涌、沙田等重金屬污染重點防控區建設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通過實施“區域削減”,騰出排放總量,實現增產減污。提高鉛酸蓄電池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標準,逐步退出落后產能。制定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和生產工藝、替代原料,對涉重金屬落后產能進行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電鍍和制革行業的清潔化改造。到2020年,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電鍍、鉛酸蓄電池制造等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完成省下達任務。(市環境保護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各鎮(街道、園區)嚴格執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全面排查和整治轄區內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落實無害化處置措施,制定整治方案并嚴格監管,確保有序實施〔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工業廢物的再生利用活動進行規范管理,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2017年底前規劃建設麻涌海心沙東莞市工業固體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基地、東莞市豐業固體廢物處理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項目、東莞恒建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擴建項目、謝崗鎮飛灰安全填埋項目(市環境保護局、發展和改革局、城市綜合管理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商務局等參與)。

加強企業關閉搬遷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應當按要求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規范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拆除行為,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環境保護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參與)

(九)嚴格控制農業污染。推行測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市農業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城市綜合管理局、供銷合作聯社等參與)

推進廢棄農膜回收利用。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可降解環保型農用薄膜,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市農業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供銷合作聯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各鎮(街道、園區)要認真嚴格執行《東莞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實施方案》,嚴厲查處各類畜禽養殖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畜禽養殖業,并建立長效機制,防止非法養殖業反彈〔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規范限養區內畜禽養殖業生產,完善廢棄物綜合利用配套設施建設,新、改、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必須開展環評,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排污申報登記工作,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飼料中抗生素、銅、鋅、砷等超標,促進源頭減量。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75%以上(市農業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水庫匯水區、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區域要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監測,水質未達到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的,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務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農業局參與)

(十)減少生活污染。推進生活垃圾處理。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采取多種措施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加強對生活垃圾來源的控制和管理。加強生活垃圾基礎設施建設,新建擴建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2017年底前建成麻涌環保熱電廠,完成橫瀝環保熱電廠一期技改再增容工程;2018年初完成市區環保熱電廠擴建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常平笑金坑填埋場存量垃圾分篩處理試點項目,完成厚街環保熱電廠一期技改增容,實現全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推進生活垃圾填埋場無害化綜合整治,解決滲濾液直排問題;所有已封場的垃圾填埋場要實現全覆蓋,解決垃圾裸露、臭味問題;仍在使用的垃圾填埋場和垃圾臨時轉運點必須完成配套垃圾滲濾液導排、收集系統,并開展回顧性環境影響評價。針對對環境存在影響、亟需清理整治的存量生活垃圾填埋場用3-5年時間分批開展清挖處理整治。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有害垃圾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切實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簡易填埋等不符合環保要求處置方式,避免污泥處置過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等方面。新、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在設計、建設階段應配套建設污泥減量化設施,推進采用深度脫水等工藝。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達標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水務局等參與)

(十一)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嚴格未利用地土壤環境保護。對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的未利用地,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嚴守生態安全底線。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灘涂、濕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市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加強未利用地開發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合理開發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由各鎮(街道、園區)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

(十二)加強海岸帶環境保護。加強監視和監測能力建設,對海洋環境敏感區和陸源入海排污行為等進行動態監視、監測,開展定期巡查,依法查處工業生產、船舶作業等相關活動非法排放油類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廢棄物等環境違法行為。合理利用海岸帶資源,嚴格按照海岸帶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分類保護和利用。禁止在海岸帶從事有損防護林、紅樹林的開發和生產活動。(市海洋與漁業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東莞海事局等參與)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十三)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根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類清單,數據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市農業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林業局等參與)

(十四)切實加大耕地保護力度。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市人民政府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鎮(街道、園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環境保護局、農業局等參與)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大力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菜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對于輕微污染的耕地,加強農產品質量檢測及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標農產品流入市場。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市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水務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供銷合作聯社等參與)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重點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市環境保護局、發展和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等參與)

(十五)著力推進耕地安全利用。根據我市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在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鎮(街道、園區),結合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十六)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涉及到重度污染耕地的鎮(街道、園區),要制定實施相應的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并及時將重度污染耕地劃出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市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林業局等參與)

(十七)加強園地林地草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園地、林地、草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園地、林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農業局、林業局負責)

四、強化建設用地風險管控,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十八)建立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對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和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公用設施用地,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土地儲備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報送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在“三舊”改造中,加強對土壤環境質量控制要求。自2018年起,對重點行業企業和公用設施用地實行土地用途改變及流轉的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各鎮(街道、園區)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

(十九)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結合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及其環境風險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并進行動態更新。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通過修復達標或規劃調整后進入用地程序(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水務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鎮(街道、園區)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

(二十)落實監管責任。經信部門統計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企業名單,并及時抄送各鎮(街道、園區)及市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等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調查評估、治理修復、治理修復效果評估的環境監管。涉及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將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論作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行政審查(審批)依據。污染地塊未經治理與修復,或者經治理與修復但未達到相關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不予批準其涉及修復部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規劃土地用途,結合土壤環境質量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轉讓和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建設用地審批。(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城鄉規劃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質,加強城鄉規劃的實施和審批管理。(市城鄉規劃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嚴格依法進行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施工活動監督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2017年底前,建立經信、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各鎮(街道、園區)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土地規劃、供地、建設、環評等環節的審查把關,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切實保障人居環境安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規劃局負責)

五、推進治理與修復,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二十一)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屬地鎮(街道、園區)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參與)

(二十二)編制治理與修復規劃。整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部門土壤相關成果資料,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梳理土壤治理修復地塊清單,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2020年底前,全市完成不少于3處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項目。(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二十三)有序開展污染土壤的治理與修復。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實施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開展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探索建立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技術模式。到2020年底,完成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參與)

(二十四)強化治理與修復過程管理。科學編制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污染地塊需要實施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部門要求,結合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復實施方案,報送市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備案。污染耕地需要實施治理與修復的,其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由農業部門組織制定。(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城鄉規劃局參與)

嚴格控制二次污染。責任主體實施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工程進行環境監理。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導綠色修復。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轉運處置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過程的環保措施落實、污染物排放、環保設施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城市綜合管理局等參與)

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工程完成后,責任主體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編寫評估報告。涉及建設用地的,評估報告向社會公開后報送市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涉及污染耕地的,報送市級農業、環境保護部門備案;涉及林地的,報送市級林業、環境保護部門備案。需要進行后期運營的治理與修復工程,責任主體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維護、運營設施。(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林業局參與)

對有關責任主體在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制定、環境監理、修復效果評估等環節形成的報告,有關市級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市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林業局、城鄉規劃局負責)

六、建設水鄉特色試點,創新土壤污染防治模式

(二十五)建設水鄉特色發展經濟區土壤污染防治試點。以涉重金屬行業環境監管、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農用地分類管理、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土壤治理修復、能力建設等為重點,通過夯實基礎、創新制度、提升能力、開展示范等方式,在水鄉特色發展經濟區深入開展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試點工作,以受污染耕地、搬遷工業場地為重點,加快推進土壤環境調查和污染治理修復試點示范工程。2018年底前,制定水鄉特色發展經濟區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試點示范工作實施方案,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二十六)加大涉重金屬行業環境整治力度。大力推進重金屬排放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加快電鍍、漂染、造紙、紡織等行業的技術革新,降低重金屬生產原料用量,提高重金屬物質回收率。加快推進麻涌、中堂和沙田3個環保專業基地建設,加大麻涌和沙田2個一類重金屬重點防控區的污染防治力度,完成14家省重點防控企業和51家涉重金屬企業的污染整治工作,完成25家重點企業的重金屬污染物在線監控系統。(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二十七)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工程。推進麻涌鎮協忠電鍍工業區場地環境調查與污染修復示范項目、石碣鎮典型重金屬污染農田土壤治理與修復示范項目、洪梅鎮河西工業園土壤環境調查與污染修復示范項目。選擇化工、電鍍等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進行土壤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及其治理修復技術研究。通過試點,打造珠三角典型污染區域土壤修復示范市,形成一批有經驗、有效果、可復制的示范工程和管理經驗。(市環境保護局牽頭,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等參與)

七、強化科技支撐,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二十八)加強科技支撐與成果轉化。借助國家、省、市科技專項、基金等,開展典型耕地和污染地塊土壤污染成因分析,推進適宜我市的土壤風險管控、土壤污染修復關鍵技術研究。引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主動圍繞土壤修復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需要確定科研課題和攻關項目。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應當包含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內容。廣泛開展國內外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協同處置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市科學技術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教育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林業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等參與)

(二十九)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促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業集聚發展。采取激勵措施和優惠政策,培育具有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綜合實力的環保科技企業。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市發展和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科學技術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商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參與)

八、完善管理制度,強化土壤環境監管

(三十)健全監管體系。逐步建立東莞市土壤環境管理體系。全面落實國家、省土壤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東莞市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實際需求,制定東莞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工作指南及相關管理細則,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全過程風險管控。探索建立修復后地塊土壤污染風險長期監控監督機制。(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法制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三十一)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重點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海岸帶、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污染耕地集中區等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理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城市綜合管理局等參與)

(三十二)加強能力建設。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建設。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隊伍建設,對相關人員每3年開展1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增強土壤污染檢測能力建設,為執法監管人員配備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必要的執法裝備。(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等參與)

增強土壤應急能力建設。將土壤污染防治內容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7年底前,完善東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強化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加強土壤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對于突發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應及時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與評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必要時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林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城市綜合管理局等參與)

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三十三)完善激勵政策。做好資金保障。統籌用好中央、省、市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鎮(街道、園區)。統籌專項資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等)

制定完善激勵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相關職能部門要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市財政局開展)

(三十四)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場機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市發展和改革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財政局等參與)

(三十五)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按照省的統一部署要求,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土壤環境信息。(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城市綜合管理局等參與)

強化公眾參與。建立公眾參與土壤環境管理決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機制,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政府環保工作、企業排污行為進行監督。提倡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鼓勵畜禽養殖戶、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等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以非法傾倒生活垃圾、建筑余泥渣土、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造成土壤環境污染案件為重點,鼓勵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各鎮(街道、園區)、各有關部門應當積*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市人民檢察院、中級人民法院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城市綜合管理局等參與)

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實施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以及專業展館等方式,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的法規政策、相關科學知識,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將土壤環境保護的內容作為環境教育的重要內容,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依托土壤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采取組織參觀、制作宣傳手冊、設置展館等形式,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活動。鼓勵企業自覺開展環境公益活動,不斷增強企業環保社會責任意識。(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等參與)

十、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三十六)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市人民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責任主體,對全市土壤環境質量負總責。各鎮(街道、園區)是本方案的落實主體,對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責,組織工作任務分解,加強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工作的統籌監督,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每年12月各鎮(街道、園區)應將年度土壤環境保護工作進展情況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市環境保護局每年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科學技術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城市綜合管理局等參與)

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由市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每年12月國土資源、農業、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管部門要將年度進展情況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匯總(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科學技術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城鄉規劃局、城市綜合管理局等參與)。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要按照職責分工,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臺專項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實(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負責)。

(三十七)落實企業責任。有關重點行業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達標排放,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或委托第三方監測,落實環境風險預防和信息公開等責任。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國資委參與)

(三十八)嚴格目標評估考核。實施目標責任制。根據省與我市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分解任務,市人民政府與各鎮(街道、園區)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委托第三方機構,分年度對各鎮(街道、園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指標,納入東莞市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內容,以“環保工作綜合成效指數”的形式計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科學發展觀年度工作考評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考評辦參與)

嚴格責任追究。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鎮(街道、園區),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領導約談有關鎮(街道、園區)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鎮(街道、園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參與)


附件:1.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分工表

????? ?2.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程項目清單

?????? 3.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企業清單

???? ? 4.部分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排查清單

??? ?? 5.水鄉地區省重點防控企業清單

?? ??? 6.水鄉地區涉重金屬企業污染整治項目清單

?? ????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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