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 ? ? ? 根據《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條款,使用“純綠色”、“無污染”等夸大宣傳用語將被認定為食品安全欺詐,面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責任,法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罰款。
【食品宣傳欺詐】
(一)食品的性能、功能、產地、規格、成分、生產者、標準、保質期、檢驗報告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獻等信息作證明材料;
(三)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醫學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療”、“可治愈”等醫療術語;
(四)食品宣傳信息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五)保健食品宣傳信息含有未經證實的功效,或者隱瞞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等;
(六)使用“純綠色”、“無污染”等夸大宣傳用語;
(七)以轉基因食品冒充非轉基因食品。
【食品宣傳欺詐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至(六)項規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條**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百四十條第五款處理,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宣傳欺詐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