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6 來源:互聯網
【預評價目的】:
完成項目立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完成后建設項目可拿到行政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
預測危害因素種類及濃(強)度----通過類比法等手段預測項目建成后工作場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種類及強度;
源頭控制職業病----通過專業建議使項目建成后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正常運行,避免發生職業病。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51號令)
第十條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評價;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類型分析;
(四)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技術分析和評價;
(五)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配置及有關制度建設的建議;
(六)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措施的建議;
(七)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報當地安監局職衛科報批。
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業務流程】:
接受委托→收集資料(包括現場調查)→擬定評價方案→評價方案內審→(類比)企業現場采樣→實驗室分析/檢測→編制評價報告→建設單位組織內審→修改報告→行政部門組織評審→專家組長確認→提交報告報告時間:在資料提供齊全的情況下,通常20~35個工作日可出具評價報告。
客戶提供資料:
1、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2、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資料
3、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及說明書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書)
5、總平面布置圖
6、設備清單及其布置圖
7、其他
保密承諾:評價報告僅提供給委托方和行政主管部門,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為宣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