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wǎng) 時間:2021-12-16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認為商場所售服裝面料和里料成分均與商品標注不符,欺詐消費者,宋某將某商場上法庭,要求退款并三倍賠償。7月13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商場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商場返還宋某22960元貨款,并支付68880元賠償款、1220元檢測費的判決。
2016年6月,宋某在商場花費22960元購買了兩套西裝,上衣和西褲吊牌上顯示面料成分均為****羊毛,水洗標顯示面料成分均為****羊毛、里料成分均為聚酯纖維55%、銅氨絲45%。宋某后將購買的西裝委托某服裝家紡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對纖維含量進行檢驗。經(jīng)檢驗,涉案西裝上衣面料成分為96.1%羊毛、3.9%桑蠶絲,里料成分為****銅氨纖維,西褲面料成分為****羊毛,里料成分為****聚酯纖維。宋某為此支付1220元檢測費。后宋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判令商場返還購物款,賠償68880元并支付檢測費。
商場辯稱,宋某無法證明收銀憑證及銷售小票上記載的服裝是涉案服裝,也無法證明其為銷售小票上商品的購買人,故不具有起訴的主體資格;商場在銷售過程中,未故意告知虛假情況,亦未隱瞞服裝真實情況,不構(gòu)成欺詐;宋某提交的兩套西裝的面料成分除羊毛外,確實含0.9%的桑蠶絲成分,但根據(jù)相關(guān)國家標準,該成分可以標注為****羊毛,只是由于疏忽,未加注“裝飾線除外”字樣而已;宋某并非消費者,而是職業(yè)打假人,不應(yīng)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的保護。故不同意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后,商場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案件查明的事實,涉案服裝標簽上有關(guān)面料成份的標識不符合《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GB/T 29862-2013)的規(guī)定,有關(guān)里料成份的標識與里料的實際成份不符,據(jù)此表明商場在向宋某提供涉案服裝時,告知宋某的涉案服裝面料和里料的成份不真實,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商場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宋某不是涉案服裝的購買人及宋某系知假買假,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維持。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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