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4-01 來源:互聯網
偽造計量檢定證書的量刑
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偽造數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權力類別 行政處罰
設定依據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偽造數據;(二)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三)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者超過有效期的計量基、標準開展計量檢定工作;(四)指派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的人員開展計量檢定工作;(五)偽造、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第十八條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計量授權證書:(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或者批準,擅自變更授權項目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二、三、四項目規定之一的。?
責任事項
1.立案;2.調查取證;3.調查終結;4.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二條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發生,并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
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
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因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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