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如影隨風 時間:2022-10-28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食品檢測報告是食品安全執(zhí)法辦案的重要依據(jù),有很強的證據(jù)證明力。但實際工作中不少執(zhí)法人員對食品檢測報告的認識還停留在“拿來即用”的階段,不會分析報告,把報告神圣化的傾向明顯,以致辦案定性處罰不夠準確。本文擬專門討論如何科學理性地閱讀以及運用食品檢測報告。
正確認識食品檢測報告的性質(zhì)
2015年我國《行政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其中關于證據(jù)方面,有一處修改是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在法律定性上,食品檢測報告就屬于“鑒定意見”的一種。我們對食品檢測報告的定性認識,如果將其放在《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大背景下,就會有比較清醒的認識。
原《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鑒定結論,意味著該證據(jù)是終局性的,是不容置疑的。而鑒定意見意味是專家的個人認識和判斷,是個人意見的一種,雖然基于專家的專業(yè)性,鑒定意見有很高的權威性,但也不是板上釘釘?shù)慕Y論,而是可以修正的。因此,我們在收到食品檢測報告后,應先進行全面的調(diào)查核實,如符合證據(jù)“三要素”的,才能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審查報告的形式要件
形式完備齊全,是食品檢測報告合法性的基本前提。執(zhí)法人員收到報告后**步要做的是明確對報告形式要件嚴格審查。審查內(nèi)容主要包括,檢測機構是否有相應的資質(zhì)、檢測機構及具體檢測人有無簽章,檢測報告有無對應的檢測單等。還包括檢測報告有無依照規(guī)定送達,當事人有無提出復檢要求,如有復檢應審查復檢報告。
所依據(jù)的檢測標準
明確檢測標準是今后案件定性處罰的重要依據(jù)。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清理已取得重大進展,但并未完全清理完畢;同時根據(jù)情況變化,食品安全標準也一直處于動態(tài)調(diào)整之中。此外,由于執(zhí)法機構受能力、精力所限,往往不會對檢測機構的檢測依據(jù)提出明確要求,實踐中檢測機構往往在食品安全標準之外,還會依據(jù)質(zhì)量標準、行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進行檢測。
依據(jù)不同類型的檢測標準做出的不合格結論,執(zhí)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應有相應不同。由于處于食品標準大幅整合的特殊階段,還要審查檢測標準的有效期,以及有無替代標準。行政處罰法律適用一般要遵守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食品標準作為技術性法規(guī),在適用上也應堅持同一原則。
1、檢測行業(yè)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zhì);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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