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 ?
草案共有六章三十二條,對適用范圍、食鹽經營原則和界定、銷售、儲備和應急保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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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指出,食鹽實行專營管理,貴州省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食鹽行政許可和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鹽的行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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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明確,食鹽實行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在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核定的區域從事批發業務,企業不得將批發經營業務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開展批發經營。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食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出廠食鹽質量檢測報告,取得增值稅發票,如實記錄食鹽的品種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同時,還應建立食鹽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鹽的品種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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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未加碘鹽的銷售和使用,草案作了特別規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通過網絡等便于消費者查詢的方式公布未加碘食鹽銷售網點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零售的未加碘食鹽包裝應當有明顯的未加碘食鹽標識。未加碘食鹽的零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對消費未加碘食鹽作出專門提示,滿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鹽消費需求。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和餐飲經營者不得使用未加碘食鹽制作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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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鹽,草案規定:禁止將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鹽冒充食鹽進行銷售。禁止用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鹽制作、加工食品。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鹽的包裝物應當標明“工業用鹽禁止食用”或者“非食鹽禁止食用”的中文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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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條例中專營規定、經營要求規定、采購要求、包裝等的行為,草案也明確了相應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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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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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經營要求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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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采購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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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銷售的食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包裝規格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經營的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該鹽產品價值2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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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對草案提出意見,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19年5月19日前以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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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消費品工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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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5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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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0851—8682315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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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150198742@qq.com
? ? ? 相關報道: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公開征求《貴州省食鹽條例(草案》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