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遼寧人鄭某與安徽人李某相識后即做起生產、銷售假 保健品的勾當。案發后,國家有關 監督部門鑒定涉案的“生命源口服 胰島素”為有毒、有害 食品。然而,此前已有若干糖尿病人誤信而購買了涉案保健品。3月16日,大連中級法院終審判決,被告人鄭某、李某分別領刑10年3個月、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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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8歲的鄭某是遼寧省昌圖縣人。2015年初,鄭某化名“趙雅麗”,參加了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藥品招商會。會議期間,安徽省臨泉縣中年男子李某發放“加工各類保健品”小廣告,鄭與化名為“王磊”的李某因此相識。兩人都知道自己做的是違法生意,相識后約定,由李某提供“生命源口服胰島素”供鄭某銷售。同年10月至2016年12月,李某在鄭州市郊區一民房內組織多人大量生產加工“生命源口服胰島素”保健食品。李某按照鄭某的要求,將產品郵寄給大連人李濤以及鄒某某、陳某等人。通過營銷手段,李濤將部分該產品銷售給了大連市金州區糖尿病人。同年底,大連警方獲得相關信息立案偵查,鄭某、李某、李濤等8人先后落網,警方查獲了9360粒生命源口服胰島素膠囊,以及包裝盒、生產涉案保健品的封口機、灌裝機。經過專業部門檢驗,涉案保健品中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禁止非法添加的物質格列本脲、鹽酸苯乙雙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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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公訴機關提起公訴。金州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鄭某否認指控的事實,辯解說不知道銷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律師提出,此案應定性為銷售偽劣商品罪,而不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鄭某銷售的產品成本沒有致人身體損害、死亡,且為初犯。其他被告人辯解說不知道涉案保健品含有西藥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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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法庭認定,被告人鄭某銷售涉案保健品金額為547435元;李某生產、銷售金額為37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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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事實后表明觀點,鄭百志、李某等8名被告人在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在涉案保健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仍生產、銷售。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鄭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其他人為從犯。2017年12月,金州區法院一審判決,鄭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10年3個月;李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7年;對兩人各處罰金110萬、80萬元。其他6名被告人被分別判刑2年至拘役不等,各處罰金。鄭百志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3月16日,大連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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